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櫻月戀
(部分轉載修改自學長姊文章)

今天聽到學姊在社團提到一件令人又難過又火大的事情..

一家和我們學校社團(漫畫社)密切合作許多次的書店,

老闆娘的媽媽被警察帶走了

帶走是好聽, 事實上, 應該可以說被抓走

依照學姊轉述, 當天老闆娘不在, 只有媽媽看店, 來了一個便衣警察

"走進18禁區"買了一本"貼18禁的書", 翻開後因為發現裡面有H畫面, 就說

販賣猥褻品犯法, 把老闆娘媽媽帶走了...

.... 搞什麼? 出版法都定說你要貼18x了, 老闆娘把這些東西放到18x區
有什麼不對? 然後18x的書有猥褻畫面? .... 這不是廢話, 不然為啥要
貼貼紙啊..

而且, 就我所知的法律, 我不認為警察能夠去直接定人罪, 連檢察官都不
行, 只有法官能夠做出這樣的事情...

但是大概會因為刑法陳列猥褻品被罰吧, 怪了, 那我們要出版法幹啥子的?

令人生氣且難過, 雖然我們...


出版法已經廢止,前陣子吵的火熱的分級制度也只能開罰單而已,真正在作怪的是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直接把人帶走看是強制拘提還是傳喚,如果是前者的話就有些過當。有些警察會引用現行犯的規定逮捕,個人覺得也是有失妥當。

但是無論如何,在刑法235正式刪除前,所有成人限制級刊物都有觸法之虞。
舊 2005-04-12, 11:41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