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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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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屋主剛好是某大學法律係高材生給我的回信如下:
如果車子緊貼致無法正常使用,經要求移車而無正當理由不移走者,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49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民事部分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而可請求損害賠償;
另妨害車子之正常使用,亦可依民法第767條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排除侵害。(夠嚇人吧
)
以上供參考,不要說是我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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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人生下半局
紀念我的老爹..

(真)父子情深!
大口喝酒;用力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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