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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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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惡蟲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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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ycjy
四十萬
給誰?
該不會是這種事件比較常見的
給對方家屬的"遮羞費"
只關十個月 是只判十個月所以關十個月
還是判更長 而知後假釋出來
40萬是審判之後進去才給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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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去求證一下了,
是本來關的單位是"年",
"塞"了錢之後就變成"月"。
是判決前…提"錢"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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