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ingua
感謝大大Post這麼多文解釋,看來的小弟的確是被媒體誤導了,只是不才不了解,同樣的案子為何會差別這麼大從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是否觀看法官引用那一條文解釋,這算不算是另一種自由心證呢?另外之前不是有位父親自殺嗎?起因於智障的女兒被鄰居屢次性侵,結果最後竟被交保候傳,這個傢伙就在他家附近繞來繞去,父親認為自已無法保護女兒而自殺,法官的理由很簡單,認為無逃跑之嫌,所以就放他回家,雖然據理來說無爭議,但卻不能考慮到當事人,這算不算何食肉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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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 因罪證的關係 而適用的法律會有所不同
加重強制****罪 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強制****罪 卻只有十年
至於你說那個慈父以死抗議的案件
我沒記錯是某背德大報的頭版 那一類東西瞄一下就好 不要記在心理
你若那幾天有看新聞
記者有採訪檢察官就有說到 這是法律定的不好 唯有修法一途
是不是因為無逃跑之嫌 所以放他回家 我沒啥印象
可是基本上若是的話 在當時也沒有不能證明他有逃跑之嫌 不是嗎?
若是每一件案件 都要因為當事人據理力爭而開例
那法律就沒有意義了而且人民就無所適從 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