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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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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pingua
感謝大大Post這麼多文解釋,看來的小弟的確是被媒體誤導了,只是不才不了解,同樣的案子為何會差別這麼大從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是否觀看法官引用那一條文解釋,這算不算是另一種自由心證呢?另外之前不是有位父親自殺嗎?起因於智障的女兒被鄰居屢次性侵,結果最後竟被交保候傳,這個傢伙就在他家附近繞來繞去,父親認為自已無法保護女兒而自殺,法官的理由很簡單,認為無逃跑之嫌,所以就放他回家,雖然據理來說無爭議,但卻不能考慮到當事人,這算不算何食肉糜


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現在拘留所人滿為患,所以除非真的重大刑案,或是真的有逃跑之虞,否則現在大部份的被告,多半可以得到交保候傳。

以您所說的案例為例,性侵害嫌疑人就住在鄰近,且熟知被害人的住址,如果證據顯示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確實不應該准予交保。

但是如果證據薄弱,或者是前面所說的很現實的問題,那麼法官也只能裁定交保。而且很多時候,法官在做出是否羈押的決定時,可以據以判斷的證據實在太少,很多時候交保後嫌疑人逃亡或做出其他違反情事,在當時是看不出來的。以之後發生的事件指責當時的法官,恐怕有事後諸葛之嫌。

至於無期徒刑改十年有期徒刑,都在刑法222條的刑度範圍內,屬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範圍,無法具體的說是非對錯。
舊 2004-07-08, 10:54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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