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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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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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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aronepox
SORRY 我願意收回這句話,只是想凸顯司法判決的荒謬...
不過系統不讓我編輯了....在此提出我的歉意。

我知道大大沒這個意思
只是不想造成受害者或他們家屬二度傷害

另外 證據多少該如何判 就該怎麼判
法官要依法審判 不能依自己的好惡 不是嗎
舊 2004-07-08, 12:07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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