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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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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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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
台灣高等法院雖然認為:
原審將被告之一強制猥褻
行為,分割成二行為,僅論斷被告強行抱住告訴人行為係犯妨害自由罪嫌,而認
被告強吻告訴人臉頰之行為,係屬合乎國際社交禮儀之行為,被告無猥褻之犯意
,顯有誤會。蓋親吻如無法引其他人或自己性慾,熱戀男女何以在街頭擁吻﹖而
男女間之親吻,與親子間及一般朋友間之友好親吻,並不相同。本件被告與告訴
人互不相識,顯非屬一般朋友間之友好親吻,原審認被告無猥褻之犯意,容有誤
會,其判決應與經驗法則有違。

但是還是以被告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而論刑科處,
沒有什麼判決無罪的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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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7-08, 09:13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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