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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CE
沒錯,大犯罪都是從小犯罪開始養成習慣的,
所以以後闖紅燈者一律挖掉眼睛,機車走道快車道一律剁掉腳掌,好不好?

不符合比例原則 這樣不是嚴刑 是濫刑 人民會無所適從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惡蟲
應該不是罪證不足。

如果罪證不足,應該是無罪。
現在判決有罪,顯然已經有足夠證據證明兩人有犯罪。

至於權自強的刑期較輕,應該是他沒有涉及妨害性自主部份,可能僅協助散播影帶光碟。不然的話妨害性自主不可能只判一年。


221條 妨害性自主 3~10年
222條 加重妨害性自主 最高到無期徒刑

若是因罪證不足 無法成立222條 那麼就只能成立221條(10年就是最重期刑 )
這就是為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證據被發現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雲影
現在犯人的人權高到誇張...

有比較好嗎...
受害者的人權到哪去了...

一個犯罪嫌疑人還沒定讞之前 誰也沒全力稱他為犯人...包括媒體在內
媒體往往為審先判 而大眾人云亦云
想想以前李斯科案的嫌疑人王迎先 因為大家所指 所以不得不跳河以死明志
誰有權利直接以主觀稱一個人為犯人
若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只怕會有更多像武漢大旅社的冤案
舊 2004-07-08, 08:48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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