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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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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ug0123
你是真的知道內情
還是自己推測

我一直想 有可能的狀況就是罪證不足

期待有更多的受害者來指認
還有檢方能獲得更多的證據



應該不是罪證不足。

如果罪證不足,應該是無罪。
現在判決有罪,顯然已經有足夠證據證明兩人有犯罪。

至於權自強的刑期較輕,應該是他沒有涉及妨害性自主部份,可能僅協助散播影帶光碟。不然的話妨害性自主不可能只判一年。
     
      
舊 2004-07-07, 08:45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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