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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mt
假如警察都開不到罰單或測速照像業績太差,他們會檢討移桿或想辦法開罰單,
因為罰單有法定收入,就像中油一樣要有法定盈餘,例如93年要有法定200億的
罰單收入,在年底前就一定要有這麼多發單金額,就算大家都守法,警察還是會想辦法
開單的,不然警政署會被檢討未達年度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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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就可以向議會施加壓力刪減罰單收入的歲入,
交通罰款歲入被刪減,警察的目標達成壓力就會減輕,
事實上,過去台北市議會就曾經刪減交通罰款的歲入,
不是把問題丟給警察就一了百了,
當交通法規如此規定或預算如此編列卻要求警察不執行或不嚴格執行,
等到發生嚴重事故再責怪執行單位執行不利,
這都是很奇怪且前後不一致的想法,
當然啦,
有些交通警察對於法規不熟,而亂開罰單,
這些都是主管單位必須深切檢討即必須要求再教育的.
另外,如果不能自動自發遵守交通規則,
而必須要有穿制服的警察提醒遵守交通規則的話,
那麼基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
請自行負擔那些交通警察的薪資,
不要白撘便車,
其他人的税金不應該是替那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用路人支付給提醒不遵守交規則用路人的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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