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UCIANO
請教skyfox25兄臺.是[同一樣商品攜帶超過五份].亦或[總共商品攜帶五份]?
這好像與之前所討論的不大一樣.感覺還是有些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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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對於"著作權法"這個問題困擾不已,因為就"著作權法"字面上的解釋,確實是有其"模糊"地帶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依其字面上的解釋:
1.如果是出國帶回,而且是"自用"是可以的
2.因為網購並不在"第八十七條之一 "所規定之範圍,所以有觸法之風險
不過,至此問題就來了,何謂
"一定數量"?因為我查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並未看到相關的規定,或補充說明,因此"數量"仍然是一個模糊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