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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kyfox25
關於這個問題,我請教過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的老師,
他的回答是,首先,不論是自用或是販售,
只要同一樣商品攜帶超過五份,就算是違法,應該盡量避免。
不過,因為這項罪名是告訴乃論,
所以如果你不是大張旗鼓的販售,
應該沒有外國廠商會為了小量的產品越洋來告你的......
所以原則上我們還是可以安心的買啦!
別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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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skyfox25兄臺.是[同一樣商品攜帶超過五份].亦或[總共商品攜帶五份]?
這好像與之前所討論的不大一樣.感覺還是有些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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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快樂的僕人.
不要做背重擔的牛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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