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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工作不能找相關性質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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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o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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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法院近年的判例,競業條款的合理範圍與條件,大致如下:
(1)原雇主的know-how確有保護之必要。
(2)員工依其職務和職位,能知悉或接觸到這些know-how,才在受限之列。
(3)限制離職員工再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必須合理。
(4)競業禁止期間,必須對離職員工提供合理的、相對的補償金。
(5)即使確認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尚應調查離職員工的行為,有無「顯著背信性」或違反誠信原則。
http://career11.mac.nthu.edu.tw/job...694727-2732.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19/today-e1.htm
http://www.wtuc.edu.tw/students/pla...%E6%A6U%B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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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很容易被無限上綱,
要爭取自己的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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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客社區
2003-09-02, 04:02 AM #
7
KRo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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