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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o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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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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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rexchang
完整的條約, 應該是若要到類似公司前要通知原公司, 如果它覺得你此去會對原公司造成傷害- 不一定是帶著機密前往, 有可能是你的潛力, 讓它覺得不能讓你投效敵營, 那它應該付你這一段期間的薪水, 否則不能單方面的要求 "不能在離職二年從事相關性質的工作"!

對,還有這段我老師也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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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客社區
舊 2003-09-02, 03:42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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