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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問題
想請問一下
如果甲公司(或某甲)檢舉乙公司關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情事 因我有跟乙公司買過產品 而留有客戶資料 收到一張分局通知單 上面載明我是證人 要我在上面的時間到某分局報到(不是住所處的分局) 想一想覺得 整件事跟我也沒有什麼關係 這樣我可以不去嗎? 謝謝 |
引用:
打電話給該分局,說你那天有事要請假不去,請他改其他日期。 通常就沒有下一次了。 |
請教法律問題
引用:
最好要去 法律上 證人轉成被告很常見 只怕做筆錄的 不只你 有人萬一看你不來 把過錯推給你 也是可能...... |
引用:
只有聽說過 法院會傳證人出庭的 還沒聽說過 分局傳證人的 該不會是詐騙集團的新玩法吧 |
引用:
警局 地檢署 法院 都會傳喚證人 這案子應該是某甲去報警處理的, 刑事警察查案後才會移送檢察官 由於警察的時間很好配合,不像法院或偵查庭時間固定, 你請假也躲不掉,就直接約你比較方便的時間吧 |
不是法院 是警察
我大概可以猜到可能是同業競爭之類的情形(有人去檢舉卻沒有證據) 只是跟我有什麼關係 還要我浪費車錢跟時間去 而且警察局又不是什麼好地方 心理上會覺得能免則免 |
引用:
不過還是覺得很怪,合理的懷疑也有可能故意用這種模式,抓住當事人怕麻煩的心理,會希望 用打電話的方式看能不能直接解決掉,剛好走入人家佈好的局 我有個小建議,要不要打防詐騙專線查一下,那張通知單上的電話是否真的所謂的分局的電話 確認一下也好 |
引用:
感謝網友熱心提醒 剛去看了該分局網頁 確認是其偵查隊的電話無誤 |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A0030117
第 1 條 本標準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其得領之日費、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什費。 第 3 條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非在同一鄉 (鎮、市、區)內者,其日費、旅費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交通費: (一) 凡火車經過地區,均以莒光號票價發給;無火車經過者,按各該住、居所一般客運汽車之票價發給。但情況特殊必須搭乘飛機者,按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並應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機票單據。 (二) 居住國外地區,應各行政機關之要求到場作證或鑑定者,均以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 二、住宿費: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認為其有住宿旅館之必要者,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 (下同) 六百五十元。 三、膳什費:每日支給二百元,其費用包括短程或計程車資。 第 4 條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 (鎮、市、區) 內者,支給交通費五十元、膳什費五十元。 第 5 條 證人或鑑定人身心障礙者,其交通費依實支數額支給。 第 6 條 鑑定人之鑑定報酬,應由鑑定人與要求鑑定之行政機關於鑑定前約定之。 第 7 條 行政機關應於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完成鑑定後,主動將其得領之日費、旅費數額或約定之鑑定報酬交給證人或鑑定人;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領據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當場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 第 8 條 證人或鑑定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日費、旅費或鑑定報酬者,於收到預借之日費、旅費或鑑定報酬後,如不於指定期日到場或鑑定者,應自指定期日之日起十日內將預支款項歸還原匯借之行政機關;屆期未歸還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第 9 條 證人自動到場作證者,行政機關得斟酌情況,比照本標準發給其日費、旅費。 第 10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我猜客戶群應該很少,警察請你去"說明"還是去吧
省的一顆心掛在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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