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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有聽過這樣的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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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聽過這樣的說法嗎
我聽過好幾個人講
會發生車禍代表雙方都有錯 有這樣觀念的人多嗎 錯的人會提什麼應注意未注意,也就是說兩方都有責任 闖紅燈被撞死了還要對方賠錢 轉彎車不理讓直行車,轉彎車被撞還要直行車賠 我鄰居撞到闖紅燈的人,沒有賠錢 到法院法官判他無罪,是法官錯了,還是他比較好運? |
我聽過拔下獅子的鬃毛
可以讓掉落的頭髮長回來... |
要看你的証據在那
通常撞死人,如果錯不在你,那無話可說 但在台灣,遇到那種死者為大,算你倒楣 英國之前不是撞死台灣人,錯在那群學生白目走在車道被撞死 英國人勝訴之外,還索賠修車費 人家法律有保障守法者 但台灣法律是保護貪污者及會使用法律的人,這是最悲哀的 |
基本上,交通事故要沒責任,
就是你的車要停在合法停車格內, 車子要靜止沒人在車上。 對方自己過來撞你... 不然都有責任=_= |
引用:
看法官怎麼判啦,每個法官都有不同的判法(自由心證?) 好的法官讓你上天堂,不好的法官送你去牢房..... 大部份的車禍責任只有大小分,但少數有完全無責任的... 比如說停紅燈被追撞、對方逆向、停白線內被撞之類的 |
以前的判決多是這樣 ...
但是現在實施絕對路權制 , 車禍的雙方 , 不再是各打 50 大板 , 也不會是大車賠小車 . 也希望所有用路人 , 能多用點心 , 多注意 , 多小心 , 讓用路安全 不只是一句口號 . 大家也能平平安安的 .. |
台灣有沒有這種條例我是不知道,不過在美國﹝起碼在小弟住的這一
州﹞,交通意外是被歸到刑法的﹝即使沒人受傷或死亡﹞,而在民事 賠償上則有一條常被引用的法案叫"last chance clear"。這條法案講的 就是在交通意外中,如果A方違反交通規則在先,而B方在意外發生前 有注意到A方違反的行為且有機會去避免可能會發生的意外的話,在B 方沒盡可能地去避免的情況下雙方就都有責任。 小弟出車禍時的情況是,四線單行道,小弟在最左線,對方在我右邊線 前方約三四個車身的距離,在路口對方車停下來打左轉燈,小弟當下認 為對方應當是看到我所以打算先讓我過再左轉,小弟就繼續直行,雙方 車平行的時候對方就突然左轉••• 小弟在法庭上被法官教訓:「既然很明顯對方違例在先,你最不應該做的 事就是在對方違例後還把自己放在可能會讓意外發生的情況裡。」最後對 方是被判有刑事責任但不予以罰金,民事賠償的部分因為開庭前對方保 險公司就已經決定賠了,不然真要判的話還有可能拿不到全額賠償 總之,不是所有的交通意外都是單方面的責任,遵守規則,盡量讓自己遠 離可能會發生意外的情況,就算真的倒楣碰上了,起碼自己還可以據理 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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