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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的司法....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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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是最多十個月嗎? 還是??? 想知道親友是不是被要了… |
引用: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引用:
同一案件 因罪證的關係 而適用的法律會有所不同 加重強制****罪 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強制****罪 卻只有十年 至於你說那個慈父以死抗議的案件 我沒記錯是某背德大報的頭版 那一類東西瞄一下就好 不要記在心理 你若那幾天有看新聞 記者有採訪檢察官就有說到 這是法律定的不好 唯有修法一途 是不是因為無逃跑之嫌 所以放他回家 我沒啥印象 可是基本上若是的話 在當時也沒有不能證明他有逃跑之嫌 不是嗎? 若是每一件案件 都要因為當事人據理力爭而開例 那法律就沒有意義了而且人民就無所適從 不是嗎? |
引用:
四十萬:eek: 給誰? 該不會是這種事件比較常見的 給對方家屬的"遮羞費" 只關十個月 是只判十個月所以關十個月 還是判更長 而知後假釋出來 40萬是審判之後進去才給的嗎? |
引用:
引用:
有去求證一下了, 是本來關的單位是"年", "塞"了錢之後就變成"月"。 是判決前…提"錢"給啊! |
引用:
這位仁兄 你真的懂什麼是「陪審團制度」嗎? 以你如此懷疑台灣的司法風氣來看 引進陪審團制度 你只會有更多的怨懟 辛普森案件 除了律師的功不可沒 也是靠陪審團制度的臨門一腳 年初有一部電影 叫做「失控的陪審團」 問了一個在美國執業律師的朋友 (美國的律師與心理師多如江鯽) 她只是淡淡地說:還算很貼切!! |
引用:
背德大報?是啥意思不懂,有記者去採訪這位弱智的少女,她一直說好害怕 那人在她家附近繞來繞去,因為沒逃跑之嫌就放就放加害人回到被害人附近, 這算不算何不食肉糜?至於根據當事人據理力爭而開例?開這樣的例會有人反彈嗎? 這種情況下這種理由很難讓人接受,不知民間司改會有沒有根據這件事發表看法 |
引用:
雖然不是很知道美國的情況,不過感覺陪審團很不令人相信,尤其是人的情緒很容 易受影響,而且還是一群人,有一次聽到第四台在賣速讀的一位胖胖美國人(名字忘了,好像是金世紀錄保持人)他說有很多律師來上他的課:律師的工作是什麼,講真話,不!那不是律師的工作,是講讓陪審團相信的話 |
我也呸
昨天才跟女友聊有關明年結婚之後的去處: 台灣, 澳洲, 加拿大 我今年畢業之後就會申請移民 (依我念的這科會很好申請) 所以將來會是澳洲公民 女友小時候舉家移民加拿大 每天看的都是負面新聞, 台灣地稠人多, 出事的機率已經比較高了 肯認真辦事的警察也沒剩多少, 結果認真抓的, 被檢察官草草放走 不然就是法官輕判減刑, 東減西減, 搞到最後關個幾年表現良好就可以出來透氣 各位習慣按照條文看事的大老 將來我是會各有家庭的人, 就算現在也沒打算要生各baby 要我把家人 (女性) 的安危這樣隨便置之, 我還真沒有辦法 如果單身一人的話, 或許還有考慮空間 反正男的, 了不起在街上打起來, 2 打 1的話 還擋得住 但是老婆呢? 心不痛死才怪 所以我比較自私一點, 台灣外移人口算我一份 |
引用:
頻果日報頭版 基本上 法律那樣定的 不妥 那只有修法一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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