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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解 2004-07-08 11:1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惡蟲
從刑期判斷,應該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
對嗎?

請問是最多十個月嗎?
還是???
想知道親友是不是被要了…

惡蟲 2004-07-08 11:19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無解
請問是最多十個月嗎?
還是???
想知道親友是不是被要了…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wycjy 2004-07-08 11:3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ingua
感謝大大Post這麼多文解釋,看來的小弟的確是被媒體誤導了,只是不才不了解,同樣的案子為何會差別這麼大從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是否觀看法官引用那一條文解釋,這算不算是另一種自由心證呢?另外之前不是有位父親自殺嗎?起因於智障的女兒被鄰居屢次性侵,結果最後竟被交保候傳,這個傢伙就在他家附近繞來繞去,父親認為自已無法保護女兒而自殺,法官的理由很簡單,認為無逃跑之嫌,所以就放他回家,雖然據理來說無爭議,但卻不能考慮到當事人,這算不算何食肉糜


同一案件 因罪證的關係 而適用的法律會有所不同
加重強制****罪 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強制****罪 卻只有十年

至於你說那個慈父以死抗議的案件
我沒記錯是某背德大報的頭版 那一類東西瞄一下就好 不要記在心理
你若那幾天有看新聞
記者有採訪檢察官就有說到 這是法律定的不好 唯有修法一途

是不是因為無逃跑之嫌 所以放他回家 我沒啥印象
可是基本上若是的話 在當時也沒有不能證明他有逃跑之嫌 不是嗎?

若是每一件案件 都要因為當事人據理力爭而開例
那法律就沒有意義了而且人民就無所適從 不是嗎?

wycjy 2004-07-08 11:4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無解
親友案例:
也是妨害性自主罪,
老杯杯對未成年的國小學生…(真是丟光全家族的臉!:tu:!)
他親友花了四十萬…
就讓他只關十個月就出來了!
你說呢!?

四十萬:eek:
給誰?

該不會是這種事件比較常見的
給對方家屬的"遮羞費"

只關十個月 是只判十個月所以關十個月
還是判更長 而知後假釋出來

40萬是審判之後進去才給的嗎?

無解 2004-07-09 12:26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惡蟲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ycjy
四十萬:eek:
給誰?

該不會是這種事件比較常見的
給對方家屬的"遮羞費"

只關十個月 是只判十個月所以關十個月
還是判更長 而知後假釋出來

40萬是審判之後進去才給的嗎?

有去求證一下了,
是本來關的單位是"年",
"塞"了錢之後就變成"月"。

是判決前…提"錢"給啊!

sun0804 2004-07-09 12:43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orris123
我會很衝動嗎??
抱歉!!

可能我對法官自由心證來判案這點很不能茍同,所以語氣重了點,

不過我還是希望台灣早日有陪審團制度.......


這位仁兄
你真的懂什麼是「陪審團制度」嗎?

以你如此懷疑台灣的司法風氣來看
引進陪審團制度
你只會有更多的怨懟

辛普森案件
除了律師的功不可沒
也是靠陪審團制度的臨門一腳

年初有一部電影
叫做「失控的陪審團」
問了一個在美國執業律師的朋友 (美國的律師與心理師多如江鯽)
她只是淡淡地說:還算很貼切!!

pingua 2004-07-10 08:02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ycjy
至於你說那個慈父以死抗議的案件
我沒記錯是某背德大報的頭版 那一類東西瞄一下就好 不要記在心理
你若那幾天有看新聞
記者有採訪檢察官就有說到 這是法律定的不好 唯有修法一途
可是基本上若是的話 在當時也沒有不能證明他有逃跑之嫌 不是嗎?
若是每一件案件 都要因為當事人據理力爭而開例
那法律就沒有意義了而且人民就無所適從 不是嗎?

背德大報?是啥意思不懂,有記者去採訪這位弱智的少女,她一直說好害怕
那人在她家附近繞來繞去,因為沒逃跑之嫌就放就放加害人回到被害人附近,
這算不算何不食肉糜?至於根據當事人據理力爭而開例?開這樣的例會有人反彈嗎?
這種情況下這種理由很難讓人接受,不知民間司改會有沒有根據這件事發表看法

pingua 2004-07-10 08:0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n0804
年初有一部電影
叫做「失控的陪審團」
問了一個在美國執業律師的朋友 (美國的律師與心理師多如江鯽)
她只是淡淡地說:還算很貼切!!

雖然不是很知道美國的情況,不過感覺陪審團很不令人相信,尤其是人的情緒很容
易受影響,而且還是一群人,有一次聽到第四台在賣速讀的一位胖胖美國人(名字忘了,好像是金世紀錄保持人)他說有很多律師來上他的課:律師的工作是什麼,講真話,不!那不是律師的工作,是講讓陪審團相信的話

chijl 2004-07-10 11:15 AM

我也呸

昨天才跟女友聊有關明年結婚之後的去處: 台灣, 澳洲, 加拿大
我今年畢業之後就會申請移民 (依我念的這科會很好申請) 所以將來會是澳洲公民
女友小時候舉家移民加拿大

每天看的都是負面新聞, 台灣地稠人多, 出事的機率已經比較高了
肯認真辦事的警察也沒剩多少, 結果認真抓的, 被檢察官草草放走
不然就是法官輕判減刑, 東減西減, 搞到最後關個幾年表現良好就可以出來透氣

各位習慣按照條文看事的大老
將來我是會各有家庭的人, 就算現在也沒打算要生各baby
要我把家人 (女性) 的安危這樣隨便置之, 我還真沒有辦法

如果單身一人的話, 或許還有考慮空間
反正男的, 了不起在街上打起來, 2 打 1的話 還擋得住
但是老婆呢? 心不痛死才怪
所以我比較自私一點, 台灣外移人口算我一份

wycjy 2004-07-10 11:1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ingua
背德大報?是啥意思不懂,有記者去採訪這位弱智的少女,她一直說好害怕
那人在她家附近繞來繞去,因為沒逃跑之嫌就放就放加害人回到被害人附近,
這算不算何不食肉糜?至於根據當事人據理力爭而開例?開這樣的例會有人反彈嗎?
這種情況下這種理由很難讓人接受,不知民間司改會有沒有根據這件事發表看法

頻果日報頭版

基本上 法律那樣定的 不妥 那只有修法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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