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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法律訂定"超過追訴期限"的用意是什麼?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97887)

sutl 2015-03-05 05:54 AM

引用:
作者Adsmt
小罪可以定追訴期,但大罪理應往無追訴期方向修正。
某人姦殺了你的女兒,你會因為追訴期過了就原諒他?整個自相矛盾的言論。 :stupefy:

日本最近幾年把殺人案件的追訴期限取消了,雖然未來破案的機率微乎其微。

Adsmt 2015-03-05 09:55 AM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因為有法律追訴期並不像你想的只是權宜之計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如果法官判他3年你就會原諒他嗎?你原不原諒跟法律如何制裁他並不是絕對的關係

法律追訴期就只是權宜之計.....如果司法資源無限,你覺得需不需要追訴期?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法官判他死刑,我想大家都會原諒一個死人.....法律制裁和原不原諒沒關係,可能是我聽過最瞎的話。那我欠你錢不還,你也不用靠打官司來制裁我了,直接原諒我就好了...... :flash: :unbelief: :jolin:

Adsmt 2015-03-05 10:00 AM

引用:
作者sutl
日本最近幾年把殺人案件的追訴期限取消了,雖然未來破案的機率微乎其微。

其實這代表法律最終觀念,就是「法無遺漏」,不管未來抓不抓得到,你所犯的罪責就是永久存在(至少重罪該如此)。

搞不好哪天真的發明時光機,然後**殺你女兒的兇手剛好超過追訴期了,你會說算了算了,是自己運氣不好?:jolin:

不知為什麼會有人以為法律縱放只是因為理所當然..... :jolin:

Adsmt 2015-03-05 10:04 AM

引用:
作者micall.lee
我不認為,我認為僅是因為民意認為要放寬,才被放寬的
如果真的有所謂司法資源分配的改革,那應該是顯示在訴訟制度的改革(例如以前就有人在討論,是不是可以把最高法院廢掉?),而不是單單的追訴期延長,追溯期這東西在法律說真的不是非常重要
台灣太多奇怪的法律都是因為民意(有人說是黨意,也可以啦),不完全是你所謂的時代進步
你不答這個答案很聰明,因為根本不能這樣答,所以你要不要再想想看,將追訴期限的放寬當成是時代進步所導致的邏輯是不是合理的?
還有啦,台灣司法資源是不是真的如你所講真的越來越多或強大,這點我就不要再講了,我想天天看新聞你就會有答案

1. 改革沒人說不能並行,可以同時改東也可以同時改西。

2. 黨意民意司法進步,這是個人觀點,你覺得是就是。

3. 科技進步就是司法能力的進步,再者現在司法也比以前透明地多。以前國民黨高官都敢說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種話了......

micall.lee 2015-03-05 10:18 AM

引用:
作者Adsmt
1. 改革沒人說不能並行,可以同時改東也可以同時改西。

2. 黨意民意司法進步,這是個人觀點,你覺得是就是。

3. 科技進步就是司法能力的進步,再者現在司法也比以前透明地多。以前國民黨高官都敢說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種話了......

科技進步就是司法能力的進步,這樣的邏輯我已經看不太懂了,就這樣吧

對我來說你似乎意思就是工具進步等同於思想的進步,恕我不同意,就算領域僅侷限於科學領域,我都不覺得科學進步就等於科學思想的進步

Jose Chin 2015-03-05 10:25 AM

引用:
作者Adsmt
法律追訴期就只是權宜之計.....如果司法資源無限,你覺得需不需要追訴期?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法官判他死刑,我想大家都會原諒一個死人.....法律制裁和原不原諒沒關係,可能是我聽過最瞎的話。那我欠你錢不還,你也不用靠打官司來制裁我了,直接原諒我就好了...... :flash: :unbelief: :jolin:


打官司重點也是要你還錢,跟原不原諒沒關係

打贏了你就原諒他了嗎?

打贏了還不一定拿的到錢

哪你說有直接關係嗎


歐美國家都大都以經廢死刑了

比如說你是英國人,你的一家人都被殺害

但是兇手被判終身監禁,你得到法院的判決,但是你就原諒他了嗎

sutl 2015-03-05 11:20 AM

引用:
作者Jose Chin
歐美國家都大都以經廢死刑了

歐盟廢死,美國各州可沒有廢死。

aerocat 2015-03-05 11:38 AM

大部份的國家重罪還是有追訴期限的,日本也只是把殺人跟強盜殺人取消追訴上限(2010),並且將部份的犯罪追訴期延長一倍,例如過失傷害致死由15年延到30年。
在這之前台灣的追訴期都比日本長多了,台灣現行的追訴期限應該是1995年修法,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另外,依刑法第 83 條還可以因為通緝再延長1/4。

有一個特殊的是,日本如果是逃亡國外的話就停止計算追訴期,這點在台灣太重要了,台灣要引渡犯罪者在現在國際環境真的太難了,應該要修法。

Jose Chin 2015-03-05 12:12 PM

引用:
作者sutl
歐盟廢死,美國各州可沒有廢死。


要不要辜狗一下再說

美國目前有33個州和聯邦政府及軍隊有死刑法律,其餘的州和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沒有死刑,其中包括在2009年3月廢除死刑的新墨西哥州

Adsmt 2015-03-05 01:41 PM

引用:
作者micall.lee
科技進步就是司法能力的進步,這樣的邏輯我已經看不太懂了,就這樣吧
對我來說你似乎意思就是工具進步等同於思想的進步,恕我不同意,就算領域僅侷限於科學領域,我都不覺得科學進步就等於科學思想的進步

如果科技進步不等於司法能力進步,那現代又何必強調科學辦案?
毒物分析、DNA、彈道分析、血跡......等等科學技術的進步,難到對司法調查的能力毫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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