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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2004-07-08 01:48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orris123
我會很衝動嗎??
抱歉!!

可能我對法官自由心證來判案這點很不能茍同,所以語氣重了點,

不過我還是希望台灣早日有陪審團制度.......


其實台灣是大陸法系 陪審團是英美法系
應該不可能引進
若真要引進陪審團制
這樣會變成四不像 反而問題會更嚴重

另外前一頁還是前兩頁我有提到
英美法國家的俗諺 "有錢才有公平正義"
就是在說陪審團制
陪審團其實是一個很容易被迷惑 也很變得很不客觀的一種東西
和法官合議制比起 我覺得合議還比較好

另外我想到的我有一位虎濫的朋友
常常說他家裡多有關係多有關係
而夠呼風喚雨左右一切

結果有一次出事 所有的謊言通通不攻自破了

有時朋友的話 聽聽就好;)

惡蟲 2004-07-08 01:5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orris123
不過我還是希望台灣早日有陪審團制度.......



不大可能。
美國現在正在慎重考慮廢除陪審團制度,如果不是已經使用幾百年的傳統,恐怕十幾年前就廢掉了。
國外不要的制度,我們卻要引進?有個認罪協商制度已經夠糟了,再加個陪審團,台灣司法真的不能看了。

dmdm 2004-07-08 02:34 PM

好多人都愛講亂世用重典。問題是哪時候算是真正的太平時期拉?

從刑法中來看,『刑』的作用概有三種:

1.報復論-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2.教化論-對犯罪之人施以教化約束,以矯正其乖戾之氣
,使之融入社會。
3.嚇阻論-對潛在犯罪者予以嚇阻,警告他們一旦犯罪就
逮的嚴重後果,藉以令其事前不敢造次。

亂世用重典的最大問題就是邊際嚇阻效應的薄弱。
要是今天台北市說:開車闖過雙黃線的一律死刑;有一
天你在開車時不小心打了個噴嚏方向盤一轉,剛好給你
跨越過去....


然後你可以看見成群追著你屁股跑的警車,換成是一般
人會怎樣呢?乖乖的寫好遺書等著受死?或者是很多江洋
大盜的『豁出去了』心態,寧可拼了命逃逸也不願意被
逮捕?他寧可撞警察、撞行人、消防栓的水會噴的老高,
然後就跟美國的電影一樣街頭都是被撞爛的車子....



唯一死刑的規定或許能嚇阻一些潛在犯罪者,令他們在
開車時格外謹慎,甚至不敢開車。但是對於那些無論如
何不能被嚇阻的人而言,一旦跨越了雙黃線,唯一死刑
的的制度就是邊際處罰的消失。

講白一點,就是『已經犯了,就幹大票一點、徹底一點』。
這種一不做二不休的負面代價,就是那些贊成亂世用重
典的人所想要的嗎?

piyopiyolee 2004-07-08 02:51 PM

請那些自以為亂世用重點可以解決一切的人想想誤判的後果吧,
這樣只會造成有錢人更容易害死或逼死一些窮人罷了

sophistai 2004-07-08 03:39 PM

真正常常犯罪的人,
他會計較的不是犯了這條最會處罰什麼刑,
他們盤算的是怎麼樣不會被抓到,
有看過犯重罪的乖乖在那等著被抓嗎?
不都是盡量湮滅證據讓人家不知道是他幹的,
要不就是天涯海角的亡命江湖,
亂世用重典,
先抓到人再說吧!
抓不到人,
全部都是唯一死刑也無法嚇阻犯罪,
要不然只是讓犯罪人譏笑官兵的無能.

pingua 2004-07-08 09:1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ug0123

既然不知道內情如何
那就不能說 知道內情的都知道
我說過證據很重要 你有沒證據 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只要說"拿出證據來呀" 你要怎麼作?
照自己好惡判嗎?
關兩三年就出來 你得問監獄為何給他假釋
若是他都符合假釋門檻 你要如何不給他假釋
若是他在監獄都表現良好 你又何從知道他出來會再犯
若是認為強姦 不該假釋 那可能要靠大家的力量去找立法委員修法

還有 這位大大 你所謂的內情都是從媒體得知的嗎?
你不了解司法如何運作 你又怎麼知道有些法官因為要根據法律判 而非常痛苦?

感謝大大Post這麼多文解釋,看來的小弟的確是被媒體誤導了,只是不才不了解,同樣的案子為何會差別這麼大從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是否觀看法官引用那一條文解釋,這算不算是另一種自由心證呢?另外之前不是有位父親自殺嗎?起因於智障的女兒被鄰居屢次性侵,結果最後竟被交保候傳,這個傢伙就在他家附近繞來繞去,父親認為自已無法保護女兒而自殺,法官的理由很簡單,認為無逃跑之嫌,所以就放他回家,雖然據理來說無爭議,但卻不能考慮到當事人,這算不算何食肉糜

無解 2004-07-08 09:2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ug0123
你說說看

親友案例:
也是妨害性自主罪,
老杯杯對未成年的國小學生…(真是丟光全家族的臉!:tu:!)
他親友花了四十萬…
就讓他只關十個月就出來了!
你說呢!?

pingua 2004-07-08 09:3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無解
親友案例:
也是妨害性自主罪,
老杯杯對未成年的國小學生…(真是丟光全家族的臉!:tu:!)
他親友花了四十萬…
就讓他只關十個月就出來了!
你說呢!?

無黨籍立委蘇盈貴是律師出身的,他的父親好像也是位律師,在以前曾說過高雄的法官只有兩個不收錢,後來有位法官聽到了,就問他說是不是一個死了,一個還沒出生,不過他自已講現在這種情況好很多了

惡蟲 2004-07-08 10:5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ingua
感謝大大Post這麼多文解釋,看來的小弟的確是被媒體誤導了,只是不才不了解,同樣的案子為何會差別這麼大從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是否觀看法官引用那一條文解釋,這算不算是另一種自由心證呢?另外之前不是有位父親自殺嗎?起因於智障的女兒被鄰居屢次性侵,結果最後竟被交保候傳,這個傢伙就在他家附近繞來繞去,父親認為自已無法保護女兒而自殺,法官的理由很簡單,認為無逃跑之嫌,所以就放他回家,雖然據理來說無爭議,但卻不能考慮到當事人,這算不算何食肉糜


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現在拘留所人滿為患,所以除非真的重大刑案,或是真的有逃跑之虞,否則現在大部份的被告,多半可以得到交保候傳。

以您所說的案例為例,性侵害嫌疑人就住在鄰近,且熟知被害人的住址,如果證據顯示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確實不應該准予交保。

但是如果證據薄弱,或者是前面所說的很現實的問題,那麼法官也只能裁定交保。而且很多時候,法官在做出是否羈押的決定時,可以據以判斷的證據實在太少,很多時候交保後嫌疑人逃亡或做出其他違反情事,在當時是看不出來的。以之後發生的事件指責當時的法官,恐怕有事後諸葛之嫌。

至於無期徒刑改十年有期徒刑,都在刑法222條的刑度範圍內,屬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範圍,無法具體的說是非對錯。

惡蟲 2004-07-08 10:59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無解
親友案例:
也是妨害性自主罪,
老杯杯對未成年的國小學生…(真是丟光全家族的臉!:tu:!)
他親友花了四十萬…
就讓他只關十個月就出來了!
你說呢!?


從刑期判斷,應該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
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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