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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法官釋憲:治裝費可列舉個人薪資所得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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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真的 我覺得合理 不然人家吃飯打統編 出國玩打統編或是代收轉收付 買車也可以抵稅 一般人不行 這樣公平嗎 |
這個解釋是合理的,不要只是看少部分的人因此不當獲益就否定他。
台灣人最妙的就是看到別人違法,不去譴責當事人而是譴責政府的制度,然後讓自己及其他所有守規距的人一起遭殃,這種毫無助益的自殺式反應真的讓人難以理解。 台灣的受薪階級一直是最大的稅負負擔者,有很大一部分就是稅制不合理,現在大法官已經"明示"部分不公平的項目。過去法院都會偏坦政府機關,現在只是叫政府少剝人民一點皮,算是有在進步了。 好好想一想,為了到公司上班你所額外支出的費用,那些扣抵額真的足夠嗎?公司財團的費用幾乎都能抵,但小老百姓卻不行,這合理嗎?同樣狀況還有個人進修扣抵、父母子女扶養等等。扣除正常人所需的開銷,每年你能存下的錢和你繳的稅成正比嗎? 啥?你說這樣有人會做假?這是國稅局與政府要去抓人與嚴懲,而不是以這個做藉口來欺負誠實納稅人。 |
引用:
許多服務業 都要冶裝費新人自己出 這樣也好 不然需多餐飲業,房仲業,一個新人薪水也沒多少,還要付錢給總公司,做統一的服裝 :think: |
屁孩車手 還得買一件秤頭西裝真皮公事包 假裝檢察官, 一雙好穿皮鞋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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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或許會有提振奢侈品消費的效果
譬如業務本來用雜牌手機就夠了 未來可能就直上蘋果 反正可以抵稅 :D |
引用:
餐費問題, 要看薪資明細是否已經包含. :) |
引用:
這樣就沒轍了,因為出發點是好的 :stupefy: :stupefy: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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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不換個方向想, 公司要求員工付錢冶裝實在不合理, 制服應該是公司付錢才對, 公司要求穿制服, 是因為認為在某方面對公司有利益, 然而若是員工付錢, 不就變成, 員工付錢讓公司得利 ? 模特兒自已掏腰包買衣服打理門面, 說是為了在工作有好的表現, 若可以領新資又可以以治裝費列舉扣除額, 嗯~ 那麼, 一般領新資勞工三餐飲食, 或是營養補充品, 應該也可以列舉扣除額才對, 因為, 吃飽有體力, 才有好的工作有表現. 若修法後, 會不會變成公司更有理由壓榨員工呢 ? 員工以後可能要自備電腦、辦公文具等, 反正你可以列舉扣除額. |
引用:
其實........... 本來這些事情就該公司先幫員工準備好 若開個公司還跟土豪哥他們家逼買旗下公司生產的衣服 就真的沒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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