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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機撞7歲女童 騎士起身怒踹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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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行駛在路肩撞到人的重機有啥路權」你就迴避不談啦? 還說大家跳針哩…一台行駛在路肩撞到人的重機有啥路權」你就迴避不談啦? 還說大家跳針哩…一台行駛在路肩撞到人的重機有啥路權」你就迴避不談啦? 還說大家跳針哩…一台行駛在路肩撞到人的重機有啥路權」你就迴避不談啦? 就繼續跳吧....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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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說: 若某個律師,連什麼點能用,什麼點用了會砸自己的腳,都分不出來的話,那麼這種律師的專業根本不及格,誰敢委託他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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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是要 法理情 還是 情理法 個人認為 要邁入先進國家之林 法理情 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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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模糊了,是說汽車不能右邊抄車,超車要左側超車... 等等會不會有人出來說他不是汽車......... :stupefy: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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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引用錯誤,還是指桑罵槐呢!? :ase 我路過有點疑問 ....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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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懷疑,我找給你看,這也就是跳針哥被我打臉後,一直不敢面對這個問題的原因. :D --------------------------------------------------------------------- http://www.ntpc.gov.tw/web/FAQ?comm...2&groupId=14007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修改日期: 100.04.22 問: 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嗎? 答: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係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公分。 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之1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550 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既適用小型汽車之行駛,故亦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則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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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說真的,民事判賠效益很差, 應該要判賠後,由政府提出補償金給原告或受害者,然後法院以公權力向被告索償。 不過... 想想就算了..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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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 雖然這案例大家有很大爭議 但是對法官的判決,大家看法應該會一致 :unbelief: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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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定要用路權來衡量的話,個人看法如下: 路權一定是建立在自己沒有違法的狀況之下。 若小女孩是在快車道被撞, 駕駛沒有超速、酒駕、打手機... 等狀況, 然後小女孩是突然衝出,重機無法及時迴避等等, 那肇事責任基本上是在小女孩身上, 自己受傷之外,搞不好還要賠重機修理費。 但今天小女孩是在路肩被撞, 不管小女孩是否違規穿越雙黃線, 只要她平安到達路肩, 路肩可是行人可合法行走的安全區域, 那她就取得了路權。 小女孩在行人可合法步行之路肩行走, 被違規行駛路肩、且超速的重機撞到, (該重機利用路肩違規超車,此時重機在路肩是完全沒路權的,) 那肇事責任基本上是在重機身上, 小女孩完全是無辜的! 當然,如果小女孩是被騎腳踏車的撞到, 腳踏車應該也可以合法行駛路肩, 也就是說,小女孩和腳踏車騎士都擁有合法的路權, 但此時小女孩違規穿越雙黃線, 且又是突然衝出的,腳踏車騎士無法及時迴避, 在此情況之下,小女孩要負的責任就比較大了。 但若腳踏車騎士有迴避的空間卻又發呆沒注意到才撞上去, 那肇事責任就要再爭了... 我覺得要談路權可以, 但若死硬就是要把責任推到小女孩身上, 只讓人感覺非常偏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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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死他吧.. :flash: :fl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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