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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機撞7歲女童 騎士起身怒踹童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98904)

Tetralet 2013-01-23 11:16 AM

引用:
作者marinese six
大家吵了半天

01那張圖有無可能是誤導了!?...

禁止臨停線 是不會劃出道路邊緣線外....但卻會是劃出慢車道分隔線外

也就是說大家爭的那條白線...很有可能是快慢車道分隔線(10cm寬白線)

但我看很多人咬定一定是道路邊緣線 :jolin:

小心不要到時候糗了

( goole到下面的十字路口..."機車停止區"一樣是劃在白線外
光這2點去推定...很有可能不是道路邊緣線 )

總之大家都別鐵齒好 :jolin:

慢車道分隔線為 10cm,路肩線為 15 cm,
圖中的白線目測約比汽機輪胎小一點,
也比路中央的雙黃線粗。
應為路肩線無誤。

還有,若是慢車道分隔線,
規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
和照片上距路緣約一個機車騎士的高度(約 160cm 上下),是有落差。

另外,同一條路繼續走下去的下個巷口,
可以看到有路口的網狀線是劃到該線為止。

所以我們可以確認它應為路肩線無誤。

綜合以上三點,那白線應為路肩線無誤。

也就是說,若單純以路權來說,
小女孩是在行人合法可行走區域被撞,
該違規重機應負 100% 肇事責任。

pcdvd-2011 2013-01-23 11:41 AM

引用:
作者Tetralet
慢車道分隔線為 10cm,路肩線為 15 cm,
圖中的白線目測約比汽機輪胎小一點,
也比路中央的雙黃線粗。
應為路肩線無誤。

還有,若是慢車道分隔線,
規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
和照片上距路緣約一個機車騎士的高度(約 160cm 上下),是有落差。

另外,同一條路繼續走下去的下個巷口,
可以看到有路口的網狀線是劃到該線為止。
http://ppt.cc/[email protected]
所以我們可以確認它應為路肩線無誤。

綜合以上三點,那白線應為路肩線無誤。

也就是說,若單純以路權來說,
小女孩是在行人合法可行走區域被撞,
該違規重機應負 100% 肇事責任。


第一天新聞,有報導小女孩有被罰300

那算罰哪條?

EAC212 2013-01-23 11:43 AM

引用:
作者pcdvd-2011
第一天新聞,有報導小女孩有被罰300
那算罰哪條?

警察有權開單,
民眾有權申訴,
法官做最後裁決。
本串標題很清楚.. 騎士肇事後踹童,
如果一直談違規,那就好像是把踹童和違規列為因果關係,
會讓我覺的這些人是想表示若別人有規違可能,所以踹他可以?
否則為什麼一直focus 在違規?

小豹貓 2013-01-23 11:48 AM

引用:
作者pcdvd-2011
第一天新聞,有報導小女孩有被罰300

那算罰哪條?



橫越馬路啊...................

nawtequalizer 2013-01-23 11:49 AM

引用:
作者pcdvd-2011
第一天新聞,有報導小女孩有被罰300

那算罰哪條?

記得是不走斑馬線穿越馬路,

我覺得穿越馬路這跟本次事故沒有直接關係,因為重機的速度太快,以及行使違法超車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而且事故撞擊點已經在白線以內了,也就是無論小女孩有沒有穿越馬路,只要她在撞擊點的位置,重機也一定會撞到小女孩,

而事故發生的時候,重機前方的小貨車有煞車的動作,而且已經成功降低速度,並沒有影響小女孩,故後方的重機造成的事故,我覺得可以作到100%的責任歸屬。

後面重機騎士又補上兩腳,再加上整個重機車隊在發生的時候對小女孩不聞不問,如果沒有路人上前圍堵,沒有小貨車卡在車隊前面,說不定連兇手都可能找不到

有錯請指正

f3346 2013-01-23 11:50 AM

引用:
作者aerocat
不要吵了,不是路權最大是生命法益最大,
政府道路設計亂七八糟,結果人民受害還互相指責。

(1)該道路有畫人行道嗎(非人行穿越道)? 沒有。
但法律規定人行道的淨寬度至少要90公分,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靠邊通行。台灣出了大都市有幾條路有人行道,不是沒劃分慢車道與路肩,快車道以外都是慢車道,路不是只有車子走的。
請警察在開單給這位小女孩的同時,把佔用騎樓的通通罰一遍。

(2)該位置是否禁止穿越? 是。
女童穿越位置有分向限制線為不得穿越,但是前後多遠有人行穿越道,請知道的人說明一下。法律規定是100公尺內有人行穿越道才不行,而這個雙黃線主要是道路狹小限制車輛超車迴轉用的,不過畫了又有啥用,大家還不是想超就超,想回轉就迴轉。
大家是奴性太重嗎? 政府拼命限制人民權益,真的是為人民好還是好罰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同條第3款規定:「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3)這小孩子的年紀幾歲? 已經到有責任能力了嗎? 沒到14歲,警方憑什麼開罰單,家長趕快去提異議吧。

(4) 除非路面寬度夠,不然不要在分機車道、快車道了,國外沒看過有機車道的。


ps: 有關行人穿越馬路有釋憲過(417號),雖然我個人覺得釋得很爛,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說的好,但都沒人回,很多人只喜歡為戰而戰,然後死命的打臉來獲得快樂 :rolleyes:
跳針的跳針,打臉的打臉,接著回到日常生活中繼續一樣奉公守法遵守交通規則
(反正沒被抓到沒被拍到都不算違法嘛!),最後一再的循環沒有變得更好希望別變更糟 :cry:

sclee 2013-01-23 11:55 AM

引用:
作者nonno1221
律師只要能贏就好了,跟專業無關
好人會請律師,壞人也會 :flash: :flash: :flash:

普通傷害罪 三年以下或拘役 一千元以下罰金 認罪 有悔意 基本上不會坐牢
在台灣酒駕撞死人都不用坐牢 普通傷害罪不算什麼 就算沒法達成和解 上了法院態度好一點 法官都是佛心來的 三年以下沒前科很少會判坐牢

這個案件 傷人罪是百分百成立找神仙來辯護都無效 如果私下和解不成 才需要找律師來喬刑責

EAC212 2013-01-23 11:58 AM

所以里長可以作證,楊凱翔先否認有踹女童,看過錄像後才改口,沒有悔意。
如果"悔意"就只是在法官面前做做樣子就算表示,
那我真想知道這法官又是誰。

nawtequalizer 2013-01-23 12:07 PM

引用:
作者EAC212
所以里長可以作證,楊凱翔先否認有踹女童,看過錄像後才改口,沒有悔意。
如果"悔意"就只是在法官面前做做樣子就算表示,
那我真想知道這法官又是誰。

我記得當初友寄事件的時候,
法官也覺得「友寄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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