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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機撞7歲女童 騎士起身怒踹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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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完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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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路權,講路權你就贏喔?我請教你, 重機在人行道有沒有路權啦?重機在路肩有沒有路權啦? 我就照你的邏輯把他分段, 小妹違規過馬路的事是針對在正常到路上的車,他要是在白線以內 被撞,的確他應當自負50%的責任,但撞擊點明明在沒路權的路肩,在車行非法的路肩,因此 騎士100%過失,那麼多人在講你都沒再聽,你到底是還在番甚麼?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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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我「程度差」已經構成人身攻擊,請自重。 還有,不管我程度差不差,我都想弄明白… 「重機在路肩撞到人,到底是人的錯還是重機的錯?」 :flash: :flash: :flash: |
引用:
某鎖死:事實不是很清楚了嗎? 如果你連這都要問,就代表你的程度真的很X (持續轉移焦點 說人家跳針)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明明在法律上都有看因果了 倘若小妹妹的違規不是肇事主因,則仍以違規處理,應罰鍰。
另外違規行為若已完成(消失) 則不應在範圍之內 下面就有一案例是違規行未完成的 ---- 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林女沿台北市承德路三段往南行走,途經承德路三段附 近,擬穿越馬路至「三德飯店」時,應注意該處設有分向島,禁止穿越,竟疏 未注意貿然穿越馬路,於步行至承德路三段四十五號附近,因路旁有停放車 輛,乃沿車道往前走,適王某駕駛重型機車沿承德路往北駛來,見狀閃避不 及,撞到林女後王某倒地死亡,林女左腳受傷。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以「案發地設有分向島,是禁止穿越的路段,而且案發 時是日間、晴天、路面乾燥、柏油、無缺陷、無障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林女既違規擅自穿越馬路,又因見有違規停車擋道,而沿路邊停車旁之車道轉 向前行,致王○見狀閃避不及,始生碰撞,顯見林女在沿外側第二車道行走時, 仍係未完成穿越馬路的交通行為,不能僅以其已經轉向,且是自後被撞,林女 即無過失。」而判決林女涉有過失致死罪確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民 事庭判決林女與王某俱有過失為由,判決林女應賠償王某父母一百四十餘萬 ---- 另外道路的路權也包括行人 只是以功能(車道)區分 例如人行道的路權屬於行人 但無人行道時得行走於馬路的外側 另外路肩的定義是 路肩:指路基有效寬減除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 很明顯 路肩不屬於車道 依法除停車與準備停車外 不得佔用 所以 大重沒有行駛路肩的路權 |
引用:
請問你是否有法學專長?或是任職交通相關法律、or檢察官、or法官一職? 否則你怎麼會如此下結論? 若不相關的事故,項目、罰款多少的確沒關係, 但本次事件是有相關連的事故,若本次事件的主次因不能影響法官、檢察官的話,那為何法官、檢察官、警察會判決重機騎士較多的責任?小妹妹則只罰300?分明是對重機騎士的不公,怎麼你沒有極力像法院、檢察官、警察等人爭取、抗爭?向媒體投訴呢? 既然你也沒有主動爭取抗爭,就表示你懦弱了,表示你也認同警察、檢察官、法官的決定,這也表示你也同意重機騎士須付100%的責任,現在只能用「路權」來混淆一般的網友吧,說不定能夠號招幾個行為規矩、正當的重機騎士的聲援,來為你的懦弱與混亂的邏輯作辯護, 其實你早已放棄了,不是嗎? 原來你的想法是如此的。 引用:
用你的思考方法來說,就是:你跳針了,又跳針了跳針了 我猜「跳針了」這個詞說不定會繼:水土散熱器、300元電腦、每個辣妹的背後都有一個推到煩的男人....等流行句之後,成為PCDVD新的流行句嗎? |
引用:
大家吵了半天 01那張圖有無可能是誤導了!?... 禁止臨停線 是不會劃出道路邊緣線外....但卻會是劃出慢車道分隔線外 也就是說大家爭的那條白線...很有可能是快慢車道分隔線(10cm寬白線) 但我看很多人咬定一定是道路邊緣線 :jolin: 小心不要到時候糗了 ( goole到下面的十字路口..."機車停止區"一樣是劃在白線外 光這2點去推定...很有可能不是道路邊緣線 ) 總之大家都別鐵齒好 :jolin: |
所以不模糊焦點...
因為違規部份法官會怎麼判.. 不重要了... 撞倒小朋友還去補 2腳.. 判個傷害罪關起來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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