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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完你的回文~~怎有種想翻古文的衝動呢!! 剛已把良馬對看完 |
引用:
呆倒不是覺的大家都不想當壞人 不適任就該用不適任的方法予以資遣 而不是用排擠壓迫的方法或是找尋其它拗步 講白了點,也不過就是不想付資遣費罷了.... (以為可以用不必支費資遣費來說服老闆叫他離職嗎?) 今天如果樓主的結尾是說...如何說服老闆資遣他......我相信,整串會是不一樣的走法... |
小弟最近也深受這方面的困擾
只不過與樓主不同的是,主管只想當老好人,不想開鍘(別說主管考慮他的後台,老闆都親自要主管處理了) 部門內所有人都認為某個MIS同事不適任,能力不足,更重要的是出缺勤狀況極差 導致許多人要跨職務內容支援MIS的工作(而且支援人員的專業皆不在於MIS) 能力不足的部份大家都是很體諒,畢竟沒有誰是一開始就會很多東西的 小弟我剛出社會時,只會組裝電腦,也是一步一步慢慢學 所以將心比心之下,小弟都會願意給能力不足的人多一些機會 只是,對方明顯對於工作內容不負責任,變成拖累整個部門的運作 再講更現實一點的,我幫忙他的工作,他的薪水是否要我幫他領 也因為該員的關係,現在其他使用者對於小弟部門的觀感不太好 小弟的年終是看績效的,現在部門內的人已經多半抱持著悲觀的態度了 回歸正題,企業並非營利單位,願不願意提供員工學習的時間,端看企業的決定,而非資譴能力不足的人員就是罪惡(當然對於工作內容不能過份要求,薪資要與能力條件成正比) 對於企業中,當某部門增加人員時,常會認為這個部門的生產力"即時"增加了一個人 若是一個"長期"能力不足的人員待在其中,對於其他認真工作的人是相當不公平的 解聘就該當機立斷,該給人家的東西就是該給,很多企業貪小便宜,不願付資遣費 實在是很不可取的心態(在這方面台灣的勞方的確是比較弱勢),殊不知花在其他地方的隱形支出消耗掉更多的成本 PS.小弟只是個小小職員,無管理職 |
引用:
資遣理由被這樣寫 應該可以到勞委會提出申訴 只要真的與事實不符 |
被稱為米蟲就不必同情了
混了一年的米蟲還有薪水拿,真是祖上積德.... 趕不走,再繼續邁入第二年? |
最近聽到一個案例想請教一下各位
某公司想裁員,但又不想付資遣費,等..... 於是就要員工至其他部門"應徵",或是調至業務部門 於是就很多人自行離職了,而調到業務部門的,通常也都會因"能力不足"而被開除 請問,因為"能力不足"開除,是否就可以不付資遣費(依法規)呢? 聽到這種消息老實說還蠻怒的,這種企業主真的是ooxx..... :tu: |
工作能力不佳,但沒出大包,應該也算他過人之處吧?
換句話說,丟個困難的工作讓他出大包就有請走的理由了 |
引用:
調職有五大要件 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所以,如果調職後,有所謂能力不足的問題,反而是公司未依調職五要件,這點雇主是站不住腳的∼∼屬惡意調職 而開除(資方無需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沒有什麼能力不足開除的事情,能力不足,就是只有資遣一途... |
兩種感覺...
一. "小圈圈"看不爽人家... 要想辦法趕人走.... 但用比較"溫和"的方式來這"請益"..... :think: 二. 此人的確令人頭痛,懂得"適度"的搞鬼、打混,而不怕被趕... 那這種的...的確很多....尤其是歷史悠久的公司(不賺錢..但也倒不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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