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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隆深澳坑路 2歲童過馬路被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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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撞到人的車超速是肯定的 但是,下面的報導很清楚,一行人沒有走在班馬線上,哪裡應該沒有誰闖紅燈的問題,號誌應該是閃動的 最大問題是,他們已經走到中間,報導說有一輛車要左轉,擋住了雙方的視線,小孩哥哥都說走到中間叫他停他不聽衝出去就被撞 可見雙方都有責任,看誰的責任比較大 [youtube]xMZi1q6_lrI[/youtube] |
引用:
請看最後一條........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
哥哥這輩子都會有陰影了...弟弟因為自己的疏忽死在自己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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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減速誰都看得出來 問題是,有等待左轉的車擋在行人的前方,如果堅稱視線被擋沒看到人,請問絕對路權能否成立? 法條歸法條,這種路段過馬路本來就要很小心,絕對路權只能保你法律責任,但不會保住小孩的命 剛開始過就第一段就差點被撞,什麼哪個阿姨一點警戒心都沒有,到中間第二段還讓他自己走,不牽好他? |
引用:
文要看清楚,看文要有耐性 那條的重點在於 遇行人穿越道,車輛必需減速 最最最重要的點是在,後段寫的.....斑馬線上有人時,車輛必需等行人走完才可動作 |
引用:
耐性? 你似乎誤解我的意思 我在問這個案例的實務問題 如果,交通責任歸屬,判定車輛真有被待左轉車擋了視線看不到有行人在過馬路,行人絕對路權存不存在? 假設這種號誌閃燈的路段,完全沒有半個行人,是否仍要減速經過? |
引用:
你太糾結於看不看見這點,你應該從事發地點來看 看不見只是托詞 本來就該減速,只是大部份人都想拚看看而已....而且罰的又不徹底,大家都當作參考用的 |
引用:
就第二點 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不論是否有(看到)行人,都是要減速.. |
引用:
應該適用兒少法吧!! 大人疏忽過馬路沒牽好幼童手, 導致意外身亡, 看護的大人無法完全排除責任!! :ase |
引用:
小客車沒有比成人高,本案並不存在看不到行人的問題 小客車已經看到大人了,只是他覺得可以搶著過,所以不讓行人 結果沒想到還有個小孩走在前面 另外不管有沒有行人,閃黃減速閃紅停車,這都是必須的不能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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