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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fu 2006-05-22 02:16 PM

人本的主張-多年前曾聽過的演講
老師是沒有管教權的,一切由法律來決定。
當然包括學生與學生發生的事。
我主張學校是要設簡易法庭,大家一起來告來告去,學生告老師,老師告學生,學生告學生等,一定有助於國民的法律素質
:laugh: :laugh: :laugh:

虛心受教 2006-05-22 02:19 PM

引用:
作者lievil
1.您知道就明說吧!我是不知道有哪個特別法優於刑法還比較寬鬆的

2.當然不符比例,我國對強盜犯的處分是剝奪他的自由(監禁),這樣嚴重的犯行,我們都沒有以傷害其身體做處分,而學生可能只是沒考到90分,就要被傷害身體,你告訴我這符合比例嗎?


你説的都是不適當的例子 因為沒有90分被打的不適當的體罰 就要禁了他??
還真是因噎費食阿
那其它該被保護的那些被壞小孩欺負的人怎麼辦? 叫家長自己告?
且 剝奪自由不算體罰?? 你說了算??
那老師可以把小孩關到一個全黑小房間一個小時處罰摟?
聽起來不錯 你可以叫人本開記者會教教基層老師阿....

lievil 2006-05-22 02:22 PM

引用:
作者luym0001
老師被學生打,老師真的可以揮拳反擊嗎,這不是和人本主張的非暴力,用愛和關懷去感化大不相同,真的可以這樣嗎~ :jolin:
還是只能消極防禦,讓他打到氣消了停手,這樣才能表現你的愛和關懷~ :stupefy:


前面在下有提供,您應該沒看,
史英所寫的『體罰辨義』
http://tfar.info/archives/2004/10/13/191/10/
在〔對於那種頑劣之極的學生,不體罰怎麼辦?〕寫到

『當然,如果老師在言辭行動上都能很尊重學生,而學生竟然率先對老師動租,我們並不反對老師揮拳相向,因為這不是體罰,這是自我防衛--在所有有關體罰的討論之中,都把自我防衛或防止緊急危難的行動排除在外。但讓我們平心靜氣地想一想,一個學校中,到底有過幾件這樣的案例?』

lievil 2006-05-22 02:25 PM

引用:
作者chienfu
人本的主張-多年前曾聽過的演講
老師是沒有管教權的,一切由法律來決定。
當然包括學生與學生發生的事。
我主張學校是要設簡易法庭,大家一起來告來告去,學生告老師,老師告學生,學生告學生等,一定有助於國民的法律素質
:laugh: :laugh: :laugh:


您不是聽錯了就是誤解了
『管教』不等於『體罰』

luym0001 2006-05-22 02:25 PM

引用:
作者lievil
1.您知道就明說吧!我是不知道有哪個特別法優於刑法還比較寬鬆的

2.當然不符比例,我國對強盜犯的處分是剝奪他的自由(監禁),這樣嚴重的犯行,我們都沒有以傷害其身體做處分,而學生可能只是沒考到90分,就要被傷害身體,你告訴我這符合比例嗎?

1.特別法為什麼一定要處罰比較嚴,那和刑法無關的一些特別法,它和它們的普通法一比,又是怎樣的關係?
2.監禁難道不是一種你們說的虐待身心的體罰,不然監禁是什麼?另外用考試分數來當做是否體罰的依據,個人基本上是反對的,這種理由是不能拿來體罰的~

ElvisTu 2006-05-22 02:26 PM

引用:
作者lievil
1.您知道就明說吧!我是不知道有哪個特別法優於刑法還比較寬鬆的

2.當然不符比例,我國對強盜犯的處分是剝奪他的自由(監禁),這樣嚴重的犯行,我們都沒有以傷害其身體做處分,而學生可能只是沒考到90分,就要被傷害身體,你告訴我這符合比例嗎?

可能你國中小學時,大家都非常純樸,不會有那種欺負同學的學生,動不動就是把人抓去廁

所打或傷害,前幾天還有輪暴事件,這些在你國中小學時期可能都完全沒發生過。所以你認

為處罰只會針對考試分數不到理想者身上。

spee1231 2006-05-22 02:32 PM

為人師表者,要學習的第一件重要的事,就是「保護自己」..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lievil 2006-05-22 02:41 PM

引用:
作者luym0001
1.特別法為什麼一定要處罰比較嚴,那和刑法無關的一些特別法,它和它們的普通法一比,又是怎樣的關係?
2.監禁難道不是一種你們說的虐待身心的體罰,不然監禁是什麼?另外用考試分數來當做是否體罰的依據,個人基本上是反對的,這種理由是不能拿來體罰的~


1.你可以把刑法想成一個國家處罰的基準,
明訂某罪起碼要受到什麼樣的刑責。
而如果特別法比刑法還寬鬆,便失去了公平,
會變成特權階級鑽漏洞的方便門,刑法將失效。
所以軍人雖受軍法管制,不受刑法管制,但相關刑責都比刑法更嚴格

2.還是要分出「錯」和「罪」的差別,
某人犯罪,國家都不打他了,學生犯錯,卻要被打,這公平嗎?

3.很遺憾的,校園體罰最常出現的原因就是「成績未達標準或未交作業」

seatree 2006-05-22 02:42 PM

引用:
作者lievil
前面在下有提供,您應該沒看,
史英所寫的『體罰辨義』
http://tfar.info/archives/2004/10/13/191/10/
在〔對於那種頑劣之極的學生,不體罰怎麼辦?〕寫到

『當然,如果老師在言辭行動上都能很尊重學生,而學生竟然率先對老師動租,我們並不反對老師揮拳相向,因為這不是體罰,這是自我防衛--在所有有關體罰的討論之中,都把自我防衛或防止緊急危難的行動排除在外。但讓我們平心靜氣地想一想,一個學校中,到底有過幾件這樣的案例?』



所以說你就只會拾人牙慧而沒有自己的想法。

就像情況如同你所崇拜的史大教授所言,學生率先對老師動粗,然後老師揮拳相向,我倒很想看看到時候事情鬧大了,你所崇拜的史大教授或是人本會站在哪一邊 :think:

你有讀過後段班嗎?你有教過後段班嗎?對於那種頑劣至極的學生,擺出史大教授或是人本的那一套絕對是自尋死路 :tu:

android 2006-05-22 02:48 PM

引用:
作者lievil
前面在下有提供,您應該沒看,
史英所寫的『體罰辨義』
http://tfar.info/archives/2004/10/13/191/10/
在〔對於那種頑劣之極的學生,不體罰怎麼辦?〕寫到

『當然,如果老師在言辭行動上都能很尊重學生,而學生竟然率先對老師動租,我們並不反對老師揮拳相向,因為這不是體罰,這是自我防衛--在所有有關體罰的討論之中,都把自我防衛或防止緊急危難的行動排除在外。但讓我們平心靜氣地想一想,一個學校中,到底有過幾件這樣的案例?』


隨便找隨便有。你一直當作看不見的我弟這個例子,我弟只打算帶問題學生去記過,
連碰都不想碰她一根手指,這個太妹耍賴不走接下來直接對我弟動粗推拉。然後是
掀翻了桌子後扯著太妹到訓導處,訓導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當作沒看見實習老師
吃鱉。家長來二話不說先嗆聲 :jolin: 這個太妹蹺課恐嚇校內跟男同學結黨已經聲名
在外。

事情後來怎麼解決?我直接告訴你我家後台夠硬,當時立委服務處直接電話過來,
嗆聲的家長當場沒聲音。如果別的實習老師遇上是不是當場要跪下去?

人婊的信徒到底是活在火星還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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