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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同情友寄 「一怒為紅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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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本來就不會再重判。因為這表示是你原諒對方了,如果你不想原諒,不接受和解就好了。
如果和不和解都判一樣重,那幹嘛和解,老子死賴不賠,讓你關就好了。 當然你也可以民事求償,不過那只能賠醫藥費而已,車子也不可能賠新的給你。最多你修一修報價,多報的對方還可以告你詐欺。 法律附與和解的目的本來就是這樣,至少不會讓加害人兩手攤著去被關;在付錢和進去被肛久一點做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至少還有一些多餘的「安慰賠償」可拿。 前面有人說心情不爽可不可以去打人?當然可以! 如果你有三百萬可賠,很多人願意讓你打到爽! :laugh: |
我的孩子很乖
一定是交到壞女友 :laugh: :laugh: :laugh: |
MA沒再說:「我是藝人,幹嘛賠錢?」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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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孩子很乖 他還可以打出一堆小朋友 現在只缺幫小朋友找個媽了 |
引用:
不對吧!單就老婆殺死老公的殺人事件,老婆是被害人?法律上不是這樣解釋吧? |
而且我也說我不覺得MA哪一等人值得同情,錯是錯在法官的立場應該是要公正而不是
在於要同情或"偏袒"哪一方,就是因為不公正才會容易有賄絡的事件等的發生。 我當然對於MA等的暴行覺得可惡,但法律判決上也不能因為大家覺得可惡就該有 輕重之別吧?這樣的情形很容易會變成以後的刑罰越來越重,因為只要法官在法律 規定的3-5年徒刑中選擇判3年可能就會被罵成恐龍法官,於是以後都只判5年,立 委修法也都從重修法。 再者,媒體之前也是一面倒的打MA,這件事情網友發言有哪一位是真的整篇起訴文 一字一句的全部看過且理解(本人對於法律的文言文一向不擅長,我也沒時間去看), 既然是這樣的話,大家都是只單憑媒體報導所述,誰知道媒體有沒有加油添醋,何況 這本來就是台灣媒體最擅長的事情。 您不用幫本人的發言標記紅字,我從頭到尾都不覺得MA值得同情,只是在法律的觀 點上來看,偏袒任何一方都不是檢察官與法官所該做的事情。特別在於檢察官,很多 恐龍法官的造成,別忘記發起起訴的是檢方,這才是最大的問題,而民眾只看判決的 法官,卻不知當初起訴時的檢方搞不好就是用莫名其妙或是不成立的法條來起訴。 |
引用:
一怒為紅顏........... |
有錢好辦事,可以請得起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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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們都誤會了,檢察官精研史學,他是在教導社會大眾,其實吳三桂也有值得令人同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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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事人都願意和解了, 其它人是在吵什麼吵, 又不是不收錢被逼和解 把PCDVD所有的人都套進來看, 跑來道歉外加給你三四百萬你要不要和解? 嘴巴說不要,身體是老實的啦, 難怪這邊宅男這麼多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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