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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賣東西賣到被買家寫存證信函..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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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行的 .... 郵購的東西 , 消費者可以不需任何理由要求退貨 . 且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 所以前面有人提到包裝費或者重新上架費 , 這也是不行的 . 不能以其他網站有提供說明為理由拒絕 . |
我有一點不了解,為甚麼大家都只幫樓主說話呢?站在消費者的立場,郵購不符需求要求退貨到底有麼不對?為甚麼大家好像就把買方當作十惡不赦一般?
真的這種情形輪到自己身上時,大家是主張消費者權益希望賣方可以接受退貨還是希望就乖乖認賠付錢了事?我大概是所謂的奧客吧!只要是傷害我權益的交易,我一定力爭到底,被認為是奧客就算了!錢難賺的很,我可不想跟我自己的荷包過不去。 |
引用:
買家是因為一個不存在的理由要退貨........ 就像你不能說我要退這個冰箱, 因為他不會烤麵包 |
引用:
但是消保法不也規定了七天內退貨不需理由。請問該買家到底錯在什麼地方?有違法嗎? |
所以上面大都是說"澳客"啊.......... :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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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些東西應該不適用七天內退貨不需理由
像樓主賣的主機板,在網路買跟去電腦賣場買都是同樣的東西 如果可以正常使用的話,根本就沒有退貨的理由 而今天買家居然用樓主所賣東西沒保證說有的功能要求退貨,實在說不過去 雖然都說消費者需要保護,但有的時候也要為自己所做的決定擔些責任吧 |
引用:
可以退貨,但「不需支付任何費用」是有爭議的, 請大家看法條不要只看上面,要看一下下面的條文, 「第十 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
引用:
YAHOO拍賣的黑名單可以直接拒絕他下標 但是沒有你要的這個功能 |
出處: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1.html
Q7:消費者惡意引用消保法第19條要求7日內退貨時,業者有何方法保護自己? A7:消保法第19條係規定在郵購買賣的情形,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而不需負擔費用,其立法目的在於郵購買賣不似店舖買賣,消費者可能未看到實體商品,而單憑郵購目錄或電視購物頻道之內容即決定購買,而實體商品可能與目錄或電視上所展示之圖片、動畫...等有所出入,為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消保法乃賦予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貨之權利。此種權利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同,即使物沒有瑕疵,消費者仍可解約退款。唯參酌消保法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並非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唯一目的,若是一味傾向消費者導致業者不願參與市場,則國民消費品質必將下降,亦非消保法當初立法時所願見到之結果。因此在消費者濫用該等權利時,應准業者有拒絕與該消費者進行其他交易之地位。業者亦可考慮民法第148條及第219條所揭諸之誠信原則,請求法院從公平誠信原則上,調整消保法原有規定之效果 ,並針對惡意之消費者考慮個案之公平合理性(例如惡意之消費者須付某程度之使用代價)。 ============================================ 如果想上法院的話~還是有的玩... 畢竟...消保法不是單方面只保障消費者~ 對於老實作生意的業者~還是有顧慮到 |
引用:
當然 , 我們站在的立場就是物品必須保有原狀 , 無任何損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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