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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3509&from=news
或許有人擔心在著作權人擁有「輸入同意權」的情況下, 是否會造成在國外購買的著作物不能帶回國使用的問題。 實際上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之一已提供允許為個人或學術文化目的可以輸入著作物的彈性空間, 而且這項「輸入同意權」從八十一年訂定施行到今天,已經過了十多年了, 現實生活上,並沒有造成資訊無法流通的情況, 國人日常生活也沒有因此受到困擾或不良的影響。 新著作權法對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權商品的行為, 已經刪除了刑罰規定,不過行為人仍然要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在這種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輸入的著作物, 仍然是法律禁止輸入之物,不屬於「合法的著作重製物」, 如果沒有另外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仍然不能藉銷售或贈與的方式去散布給公眾,也不能出租, 否則就會成立侵害散布權和出租權的行為,依法應負民、刑事責任。 --------------------------------------------------------------------- 意思好像是. 即使該dvd國內沒代理商. 買1區2區的dvd.還是一樣觸法. 只是不用負刑事責任. 但是要負民事賠償... 但我有點搞不清楚. 那請問民事賠償是要賠給誰啊? 國外廠商? |
應該是電影公司吧
如果電影公司認為你該買三區片 可是你跑去買一區片 影響了他三區片授權金時 他可能就會告你 不然dvd區碼是誰搞出來的~ 還不是八大電影公司................. 畢竟很多電影不是全球同步 常常是美 國上演完了~DVD或LD出了~ 才台灣要上演~怕影響票房 或是授權金的問題 吧~ 當然這祇是我自己的想法~如果不對請指正~ |
引用:
如果說是電影.我還能理解. 問題他現在是說任何著作權的產物都包含在內. 舉凡你買國外像成人.風景.職業運動等等很多類一區二區的dvd. 還有國外的原文書籍. 國內完全沒有任何一家代理公司. 那賠償對象要找誰? 沒有賠償對象.賠償金額又如何決定... 國外公司更不可能來理這種法律...:think: |
聽說代理商保謢條例是美國電影界就美國政府提議向世界各國施壓(特別301)
如果其它 產品的公司不願意賣到台灣他也有權提起告訴 以後要買台灣沒代理的東西可能要先寫封 email到原廠公司問他們介不介意買到台灣 實際上這條法律也是在保謢智慧財產權 他祇說要民事~就是如果公司要提告訴你在法律上一定站不住~ 這就這一個法案的精神吧 ~可是一般廠商不會和錢過不去吧~ 民事本來就是對方不提就是沒犯罪啊~ 所以如果你以後先寫 了一封email和你要購買東西的公司意願並且他同意了 就不會有民事問題吧~ 當然這祇是我自己的看法~如果不對請指正~ |
其實我是覺得事先支會其實是有點多餘.
我之所以說國外公司不可能來理這種法律. 就是因為他們不可能去告買他們正版產品的消費者. 沒有一間公司會笨到去要求買他們正版產品的消費者賠錢. 那樣做只是自毀商機.形象. 不然例子一開.以後還有誰敢買他們的產品... 如果要先MAIL詢問. 我舉一個例子. 假使我要買1片R1的Ultimate Jordan (MICHAEL JORDAN的DVD) 那我就還要先找到出版商NBA ENTERTAINMENT的聯絡方式. 然後詢問他們[我住台灣.是否可以買Ultimate Jordan?] 他們看到這種問題.一定會覺得我是不是來亂的... 而且我還真的找不到NBA ENTERTAINMENT的聯絡方式... |
引用:
事實上代理商條款 純粹是代理商與政府官商勾結的實例 以盜版猖獗為引子 立法讓代理商壟斷自由市場 只要熟讀著作權法 就可發現除了"盜版"是須要以重刑責罰外 其它幾乎都是屬商業糾紛 卻以重刑保護代理商 形成代理商一直對下游廠商興訟以刑逼民 強索高額簽約金 或鉅額和解金 而滿地盜版卻無人取締 因為據國外研究 盜版幾乎都是版權商內部控管不嚴外流引起 講難聽的 盜版壓片量比美代理商 有誰有這能耐 答案呼之欲出 代理商如進口真品販賣 則所有問題迎刃而解 偏偏只精心特製本土殘障DVD賣的比真品還貴 再將盜版灑滿地 逼政府就範立代理商條款 其心可誅 |
我也覺得一般國際級廠商不會
可是如果祇是美國在地的小廠商~他根本 不在乎在台灣的形像 如果他又了解台灣法侓~他理論上可以告~但祇是可以告不代表他一定會告 可是這一個法案是一種保護的方式 不見得廠案 會告~但 他有權告你 像你說 MICHAEL JORDAN的DVD 如果他正在和台灣廠商談版權~當然可能性不大~ 可是台灣的一區已經一堆 那台灣廠商就不接受太高的受權金 就會變成一種惡性偱環~ 這一種法案 ~我是針對 "新著作權法對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權商品的行為, 已經"刪除"了刑罰規定,不過行為人仍然要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很肯定他保護智慧產的用意 不過我也很討厭代理商的部份 支會是不是多餘的~就看你要不要取得一個合法的藉口吧 畢竟台灣目 前法律就是這樣 想完全避免民事責任~最好還是支會出版或原著作者~ 當然這是祇小 弟提供一些常買國外東西的人一些意見 當然這祇是我自己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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