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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lay 2013-01-02 06:02 PM

這實在是...
支持反核是一回事
但是不尊重別人的支持反核 自己都無法認同

老柏(第四) 2013-01-02 06:04 PM

引用:
作者祥風日照
你舉的例子 剛好就是說明「可用」啊

這案例跟上頭講的意思又不太一樣

-------
(補充一下法條序)第58條:
著作權法基於公益考量,定有許多合理使用的條文,其中針對建築著作,在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

再來 或許有人發文指責我「不尊重人」
這我可以接受 這是評論
公開說我或反核團體是「刁民」什麼的
這不是很好笑嗎?

一根手指指別人 卻用三根指著自己
我到目前為止 完全就事講理 可沒去指責別人是什麼東西啊 :think: :think:

人家是打光 硬要講貼海報
人家是公共場所 硬要講人身與...

你才好笑吧,明明就是打宣傳、廣 告類的投影硬是要講打光,這什麼邏輯阿:jolin::jolin:

101煙火或展示活動都是廣 告,要付錢才能上去做這些廣 告活動,那些反核人是用這種方式偷偷在人家廣 告地方打上自家廣 告,還有你這種人幫他扛轎;他們有付幾千萬的廣 告費嗎???沒有的話憑什麼權力用101演火時段做自己的宣傳活動???

Basara 2013-01-02 06:11 PM

引用:
作者palmdeve
真的深深覺得 多數台灣人 不懂得"尊重"兩個字怎麼寫


是哪些『多數台灣人』?

不要老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眾人皆醉我獨醒。

EAC212 2013-01-02 06:12 PM

引用:
作者祥風日照
如果辦的是公眾利益、政府標案 當然不算圖利
但把吸引人民注意的利益當做是自己的「權益」 或者從中獲得過高的報酬...
這當然有圖利嫌疑

再來 這是一件標案的執行嗎?:rolleyes:
3千萬應該遠遠超過開標的門檻了吧
不是原本要招贊助商 讓私人公司花錢放煙火嗎?
這筆錢又是怎麼來的 怎麼送到北市府、101手上的?

上了法律殿堂
要把這些解釋清楚 說不定以後都不准花納稅人的錢放煙火了咧....

我不支持放煙火..
也不支持亂打光作宣傳,
如果有誰要去告放煙火我沒意見,
不過.. 我支持那個借他人資產投影打光做宣傳的被告到脫褲子。

orakim 2013-01-02 06:22 PM

> 輻射人...只有打光 無公害 無污染
其實有"光害" 這個東西
要打光到玻璃上 造成圖象讓人看得到,這個光強度應該是嚴重超過標準
即便沒有當天的蒐證,可以在類似的環境下進行實驗,推估投射光在101上的強度是多少
--
不過照邏輯上應該是有線定照明時間多久以上才算構成,就請熱心人幫忙查看一下

solosbye 2013-01-02 07:00 PM

連最基本的是非都分不清,也難怪社會這麼亂
每個團體當然認為自己的訴求是正義,但為了自己的正義就可以光明正大犧牲別人?
這跟跑進校園餵狗,然後說他沒有弄髒環境一切合法有什麼兩樣?
那明年是不是動保、人本、廢死、慈濟、佛光山、各大小道場都要來101打個光?
就算法律上告不倒、也不代表這團體的行為是對的
只是代表跟那些走法律漏洞的人一個德性 :think:

祥風日照 2013-01-02 07:18 PM

是嗎?
在財政狀況很不好的情形下 用大家的錢 辦少數人才享受得到的煙火才是佔別人便宜吧
----------------
對 今天是鑽法律漏洞..
但造反、革命就是這樣搞的
經費的事情 左手交右手 用意是娛樂大家 所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算了

沒有規定 沒辦法確認損害他人權益 謀取自己私利的事 幹下去
101告 大家就來對簿公堂

不衝撞 那它們大可繼續修法 繼續玩「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今天反核團體跑到人家私人經費、私家蓋的場子打光
我也會覺得不好
但他們也是「鑽法律漏洞」的情況,讓這場子辦下去

那反核人士這樣弄 倒勾不起我的惡感

你可以說我搞民粹 只要這國家還是搞多數決的 而大家都還是反核四
是當局違反民意的情況下
我就會繼續支持這種民粹行為
(所有革命都是違反當時法令的)


補充一下,公共場所餵養野狗 那是違法行為 且有損害別人權益、安全的顧慮
跟鑽法律漏洞的情況不同啊

冷ㄉ很 2013-01-02 07:27 PM

三爽表示:明年就直接投影就好了,傻子才花錢搶標呢:laugh:

marinese six 2013-01-02 07:41 PM

引用:
作者祥風日照
是嗎?
在財政狀況很不好的情形下 用大家的錢 辦少數人才享受得到的煙火才是佔別人便宜吧
----------------
對 今天是鑽法律漏洞..
但造反、革命就是這樣搞的
經費的事情 左手交右手 用意是娛樂大家 所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算了

沒有規定 沒辦法確認損害他人權益 謀取自己私利的事 幹下去
101告 大家就來對簿公堂

不衝撞 那它們大可繼續修法 繼續玩「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今天反核團體跑到人家私人經費、私家蓋的場子打光
我也會覺得不好
但他們也是「鑽法律漏洞」的情況,讓這場子辦下去

那反核人士這樣弄 倒勾不起我的惡感

你可以說我搞民粹 只要這國家還是搞多數決的 而大家都還是反核四
是當局違反民意的情況下
我就會繼續支持這種民粹行為
(所有革命都是違反當時法令的)


補充一下,公共場所餵養野狗 那是違法行為 且有損害別人權益、安全的顧慮
跟鑽法律漏洞的情況...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算了,閉兩隻眼說話,還告訴大家你是最清晰的人
這叫為立場而偏執~

你引述著作權法根本就不倫不類,

這件事101只要隨便提出客觀上商業利益損失(EX:101****客戶認被損及****形象)

隨便一個合約價折讓5%,包你吃不完兜着走

這也是為什麼至今沒人敢承認的原由

即然你講的這麼豐功徫業,著麼偷打鐳射光的人

躲的跟通緝犯沒兩樣? 應該出來受全民愛載才對呀 :sleep:

avq522 2013-01-02 07:48 PM

引用:
作者dreamlay
這實在是...
支持反核是一回事
但是不尊重別人的支持反核 自己都無法認同


+1

先尊重自己的行為,別人才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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