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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對付壞人就得比他們更壞...
天大賜圖吧 :laugh: |
整個報導有點疑問
警察是為什麼原因去抓煙毒犯,應該不是為了槍吧 今天只能算撿到槍,這跟抓煙毒犯的最初原因不相干吧 然後用撿到槍的名義入罪 不管是警察還是檢察官都很奇怪,倒果為因 難道用槍械的名義入罪,積分會比較高嗎?! |
因為報導也沒有整起案件的始末
只是把判決宣判而已 當然會被新聞或是報紙報導出來 當然很多人是不認同法官這樣判 至於內情也只有警方知道,升斗小民也無從得知 基本上警察都去查了,不可能沒事,只是事實不得而知,也無從做正確判斷 |
引用:
所以結論就是.......媒體又誤導了 :think: |
國之將亡....必有妖孽....
什麼事都會發生........ |
重點是已經三次以上的「累犯」,還是常常放出來!
所謂的必要之惡,可以容忍一兩次,能容忍已經有三次同樣記錄的嗎? |
引用:
因為我們現在的法律對這種情況設定的不周全 以前連續犯或搶劫(結夥),基本上是唯一死刑,所以犯案不累計 取最重者判刑, 現在因為某些原因死刑不執行。 比死刑低的是無期徒刑,再下一階是15年有期徒刑(最高20年),累計最30年。 無期徒刑還可以假釋,以前15年可以假釋,現在要25年 死刑廢不廢除是一回事,倒是應該廢除無期徒刑 且刑期累加無上限,像美國某些州可以判刑100年以上的 就算每任總統提出特赦減刑,那些罪大惡極的 也沒辦法活著從監獄走出來 像上次連續性侵19人的某某之狼 每人次判3年,出來時也剛好進棺材了 :mad: |
這是毒樹果實理論,假如法官不這樣判,
以台灣警察的素質,往後一定會賭一賭, 沒有搜索票也要直接進入民眾家中搜索, 反正有找到證據,法院就會判有罪。 |
想這麼多...
搞不好早就找好司法黃牛了 :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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