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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機撞7歲女童 騎士起身怒踹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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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算不算所謂的違規? 若事故中享優先路權者,無其它違規,僅犯『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算不算違規?有沒有肇事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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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000 不就「他不能輸」的 詭辯手法,早就看穿了 !! :laugh: |
刪...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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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安規定中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 這是刑法中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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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狗吠一樣, 我也叫不贏狗呀.. 就讓牠贏吧~: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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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恕在下直言 "咎"由自取和鳥無關(欸欸欸???!!!!!! 回頭看一下這樓的樓名:重機撞7歲女童 騎士起身怒踹童 當然啦 在下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雖然讀過一點少少的法律 也明確知道騎士確實有該負責任 而重點也只想放在成年男子踹幼女上 附上法條 第一八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 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 而(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 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另補述 民法規定具行為能力人為20歲 刑法規定具行為能力人為18歲 誰有行為能力人應該沒有模糊地帶也不需兩論吧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交通規則討論的路權 屬於行政命令 其法律效力在刑法之下 本案或許無法成立肇事逃逸 但可以明確的證實事發後並未進行即時救護 |
引用:
[YOUTUBE]WkRmDIDOF5s[/YOUTUBE]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警方開的單不是聖旨 開單的人也不是律師 法條解讀錯誤或認識不清,當然有可能開錯單 只能申訴了~~~ |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 又有人在亂曲解法條了 「、」在法條上是指「包含」 三、在禁止穿越、「包含」劃有分向限制線、「包含」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在禁止穿越、「包含」劃有分向限制線、「包含」設有劃分島 是指四線道以上~有夠愛凹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
引用:
今天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缺口的地方有畫黃色網狀線 .. 不是代表那個地方只能讓車子行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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