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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2006-09-13 02:11 PM

嗯,爬過~~~~~~~~~~~~~~~

apollo_749 2006-09-13 02:15 PM

引用:
作者阿富羅軍曹
這年頭作賊的喊抓賊喊的都比真的要抓賊的快又大聲.... :jolin:
好像講的快講的大聲的就不是賊一樣.... :stupefy:
apollo_749我在說你!!! :flash:

你在說我?!

那又怎麼樣??

我前面已經說過好幾次了,你忘了嗎???

:laugh: :laugh: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呵呵~~

他指誰其實並不重要.....也無須在意.....

畢竟,低能兒的智商有限,他認為你笨,並不表示你真的笨...........

apollo_749 2006-09-13 02:21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嗯,爬過~~~~~~~~~~~~~~~

你爬得還真是準....... :jolin:



惡蟲兄:

我們這些外行人談了一大堆,你這內行人坑都不吭一聲,搞什麼嘛~~ :stupefy:

我依我的認知來談,如果我說錯了,麻煩指點一下,我馬上道歉下台一鞠躬~~~ :p

惡蟲 2006-09-13 02:23 PM

判決書還沒上線,不予置評。


再說已經有一堆網「神」們發言了,我這種不過懂點法律皮毛的算什麼內行呢。

sunnywalker 2006-09-13 04:21 PM

找時間整理出來,發覺自己也收穫不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10 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第 89 條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並參照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如下:二、道路交通刑事案件

第 3 條
交通案件之處罰,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法律,應依該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法律處罰外,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

刑法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或交通法庭就道路交
通刑事案件為有罪判決,應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情節之輕重,妥慎處理。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釋字 第 521 號
解 釋 文: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運用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釋字 第 432 號
解 釋 文: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

大部分法律都是在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條文內涵的解釋,並非法律條文
車禍死亡案件,檢方主動偵辦後依職權認定是否起訴!
起訴後,院方依職權認定是否有罪!

還有要注意法律位階的問題

至於那個案子是冤案?,...I dont know!

sutl 2006-09-13 05:21 PM

台灣的法律法官依然是大車讓小車的邏輯。

今天同樣的狀況,闖紅燈的換卡車,死的是箱型車駕駛,那就是卡車司機賠箱型車家屬。

同樣是闖紅燈的行為,會因為闖紅燈的工具殺傷力而有不同的判決。

所以有卡債問題的人,不要再帶著小孩一起死了,去保高額定期壽險附加意外險,到處闖紅燈去吧,反正闖紅燈在台灣人眼中不算自殺 :think:

(台灣自殺人數高於交通意外人數)

spooky_mulder 2006-09-13 11:06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又故意忽略pan網友在後面的這段話了............所以才會有上述法院判決,這不是那三位法官糊塗,而是全國法院都一樣. :think:

http://www.myav.com.tw/forum/showth...12&pagenumber=7

pan網友很清楚指的是這一事件,你卻說他指的不包含駕駛綠燈時的狀況,你上次說我盧,老實說,你自己想想看,到底誰盧呢?

我們來談談你這個問題....”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為什麼駕駛人對於巷口就沒有”應注意”的義務呢?

你應該知道什麼是巷子吧?
綠燈車在十字路口只要用眼睛餘光,就可以看到紅燈向的車,這只在於願不願意注意,需不需要注意的問題,而巷口衝出來的車,衝出之前會看不到,這是很合理的....
也就是說,巷口內的車"突然"衝出來,你可能來不及看到,但是,紅燈向的車,"突然"衝出來,讓你來不及看到,這卻是極不合理的.....除非你真的"完全"沒有在注意......
這樣你應該能區分,十字路口紅燈向和巷口的不同了吧.......

在一般公路,駕駛人也會有"沒有應注意義務"的狀況沒錯,但是由pan網友的文中,很清楚的表示,並不包含此案例的狀況.......

該篇討論以被刪除,但是 Pan 並沒有明確指出此案例中的箱型車是否屬於”應注意”,他只是說”能注意”。

至於你舉的乞丐的例子,我已經明確的指出這樣的舉例違反了邏輯的同一律。

因為,我們所討問的例子是有人受傷害,誰有責任的問題,可以你舉乞丐的例子並沒有這樣的概念存在,了解邏輯的人就知道,你舉的例子是一種偷換概念的手法。

”巷口內的車"突然"衝出來,你可能來不及看到”
拜託,交通法規規定,經過巷口是要減速的,只要減速就會注意到有沒有車子,怎麼會來不及看到呢!

綠燈的路口,當你完全專心在看前方時,餘光是有可能看不到旁邊的,這才是合理的。

一個是只需注意綠燈向,你卻說不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當然可能,完全專心注意前方的車行時,就有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車子,尤其是左邊的,尤其交通法規定右方車優先,這是因為習慣先注意右方車的緣故,所以要注意右方車時,頭是要向右偏的,這時候不就沒有辦法注意到左邊闖紅燈的車了。

所以說,從看你回答巷口跟綠燈直行的狀況,就知道你一直在偷換概念,而且搞不清楚狀況。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還是一直強調嘉義地院 93, 交易,110 的裁判書內容提到..........綠燈車駕駛的”應注意”的義務,是指對同樣的綠燈向的車子,不是指”紅燈向”的巷的車子

事實上,本次的判決就不是如此,不是嗎?
你總不能某一天出門,遇到一個人向你微笑打招呼,你就認為每天出去遇到每個人,都會向你微笑打招呼吧~~~

所以,有一種可能,就是本次的判決受了”法理情”中,法與理以外的因素干擾。

另外一個可能是此判例中的”應注意”另有所指,因為判決書中對事實經過的認定是如何還未知。




spooky_mulder 2006-09-13 11:46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諸位真是厲害...
居然還在討論啊~~~

執意在"應注意而未注意"上作文章實在沒什麼意義...
最多只能說這個"用詞"有問題而已...
對於肇事者本身守不守法以及是否有肇事責任好像無關緊要咧...

舉個例子:
倘若機車是違規逆向行駛,順向貨車駕駛遭遇的時候難道就可以不閃躲嗎?
或是說...只要緊急煞停於原位,對方迎面撞上就是他自己找死囉?

閃不閃躲我想也不一定是順向貨車可以決定,否則搞不好沒撞到逆向機車,順向貨車反而違規或造成無辜者傷亡。能閃躲時當然要閃躲,無法閃躲時順向貨車可以在不會讓後面來車追撞的情況下,停住不動,如果逆向機車撞成來,那就百分之百是逆向機車的錯了。

引用:
作者n_akemi
若真的進行臨時變換車道閃躲違規卻造成自己車禍時...是誰的責任?
老實說,小弟不相信有人能在那千鈞一髮之際,還能在變換車道前注意後方有沒有來車...

我也認為沒有辦法,但是就是有人認為有辦法。



原則上,檢方應該優先證明肇事者看得到且來得及反應...才有過失或故意的條件。
對於無法看到或來不及反應,...[/QUOTE]


引用:
作者n_akemi
因此,案例中駕駛是否該閃躲?先決條件是要"有"看到違規車輛...
而這裡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卻很像是在說"肇事駕駛必須要能注意到"...

這一點我也很贊同,我的說法也是這個意思。

引用:
作者n_akemi
原則上,檢方應該優先證明肇事者看得到且來得及反應...才有過失或故意的條件。
對於無法看到或來不及反應,用"應注意"來表示肇事者可以採取措施還滿詭異的...

我也是一直持著跟你一樣的看法。

而且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控方要提出被告有罪的證據,證據不足被告無罪是於法有據的。

引用:
作者n_akemi
但是就算用詞有問題,仍不表示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時,就不必進行任何措施...
不是必須,就沒有責任,則不追究罰責;但是致人於死或傷人,卻要確認是否有過失或為故意...
所以,應該是不同的兩件事情吧?

我也認為是不同的兩件事,可是就是有人認為是一樣的。

nzcym 2006-09-14 03:37 A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該篇討論以被刪除,但是 Pan 並沒有明確指出此案例中的箱型車是否屬於”應注意”,他只是說”能注意”。

至於你舉的乞丐的例子,我已經明確的指出這樣的舉例違反了邏輯的同一律。

因為,我們所討問的例子是有人受傷害,誰有責任的問題,可以你舉乞丐的例子並沒有這樣的概念存在,了解邏輯的人就知道,你舉的例子是一種偷換概念的手法。

”巷口內的車"突然"衝出來,你可能來不及看到”
拜託,交通法規規定,經過巷口是要減速的,只要減速就會注意到有沒有車子,怎麼會來不及看到呢!

綠燈的路口,當你完全專心在看前方時,餘光是有可能看不到旁邊的,這才是合理的。

一個是只需注意綠燈向,你卻說不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當然可能,完全專心注意前方的車行時,就有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車子,尤其是左邊的,尤其交通法規定右方車優先,這是因為習慣先注意右方車的緣故,所以要注意...

人家都習慣橫衝直撞的開車 , 出了事再偷天換日的辯論 ....... 二十多年了 !

apollo_749 2006-09-14 09:54 AM

又來了~~

信口開河是你的習慣還是你的專長??又是"韓國人講日語會被當街槍斃"的翻版..... :laugh:

請問你看過我開車嗎??還是我有說過我開車橫衝直撞??

講屁話前,麻煩先經過你簡單的腦袋過濾一下好嗎? ;)

什麼?!過濾過了?!過濾過了還是屁話?!

對吼~~你的話全都是屁話,過濾了也只是留下超大的屁話而已,大中小的屁話還是一堆~~~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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