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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法律訂定"超過追訴期限"的用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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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司法資源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下,尤其是早年科技還不發達的時代,對於過久的案件難以兼顧,只好選擇放棄。
但現在科技這麼發達,在某些程度上實應取消追溯期的限制,像是一些重罪。敢犯罪潛逃就有種永遠不要回來,直接客死異鄉。 |
消極地說,法律是維持社會安定的工具
某件事情長久如此,那就是安定了 |
引用:
個人見解 即便現代都電腦作業、科學辦案了,司法官桌上還是推積如山做到過勞死也辦不完,而且人的記憶並不會隨時代增長,年代久遠的案子要調查及還原真的有難度, 最後就是不斷開庭把一堆不確定的資料翻來翻去而已,別說壞人覺得煩,連好人都被操死了 法治精神是在程序正義,不是結果正義,拉長追溯期能遏止犯罪(或懲罰)只是個理想,拉長之後要耗損的國家資源根本划不來 王又曾掏空300億逍遙十年最終也是罰個不到五千萬,再多審個十年就能罰多一點嗎?而這樣司法資源的耗損又值得嗎 殺人追訴期25年,但想想看,25年,生個小孩也都成年了說不定又生下一代了,除了電影裡演的復仇者會追到天涯海角世世代代,現實生活25年連家屬都早就希望趕快回歸正常生活了吧,司法本來就不是讓你用來以牙還牙以命抵命似的報復手段 |
引用:
我只是想要追個來源結果反而引起諸位談興了 還是推一下求來源 :p |
追訴期
簡單的說 就是犯罪者的法庭無罪後門 |
引用:
鵝是在官司難纏 : 美國法庭見聞錄中看到這一段話的,至於霍梅茲由於印象有些模糊,但應該是指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吧:ase:ase.... |
引用:
多謝鵝大 增長見聞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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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現在而言「年代久遠」的案件都是「電腦科技還不發達」甚或是「司法還不太發達及透明公正」的時代,所以你的觀點並不適用。 科技會進步,時代會改變,並不是舊有的成規都不能改。 司法的目的就是扼止犯罪,殺人放火可以無罪,那司法的意義在哪裡? |
引用:
社會什麼時候安定了?犯罪率已經是零了嗎?如果沒有,那司法是不是還有改進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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