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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友別戀 妒男來回輾斃判無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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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神經病、
女人只不過是發洩和滿足生理需求的工具而已、 人生有許多事情是比和女人吃喝玩樂還重要的 :like: |
台灣的司法恐龍,判決功力已達令人髮指的境界.
真是讓人噁腥. 阿不是說要"私改".怎麼又便秘喔?? |
引用:
真希望這些話你去跟你媽你妹你姐講… :agree: |
台灣人太多命又不值錢。
情殺 有案例燒屋死了三人也是無期徒刑而已, 這個只死了一個,另一人連殺人未遂都不算數,法官判無期已經很算很重了,呵呵。 |
引用:
這就是重點..對方家長花錢買命.. 所以才會這樣判. |
引用:
唉.. 我這樣講巴. 買命. 可以. 花錢, 輾死人的畜牲的家長只能賠人家雙親養大這個女兒長大實質上的金錢花費. 無期徒刑, 只能讓這個輾死人的畜牲賠人家雙親所耗費的精神, 與鑄下的罪行. 命, 還是得換一命. 你今天有殺了人家女兒, 賠償裡裡摳摳之外. 你還得"賠人家一條命". 而且我說只賠"一命"算是很給撞死人的家屬一條路走了. 你今天沒養這"敗種". 人家女兒活的好好的現在應該還在念書, 以後會出社會, 然後結婚, 然後"生子". 你今天"永恆的"抹煞掉人家"抱孫子", "生子"的權利. 要你賠償金錢, 精神損失之外. 要你"賠一命"算是非常, 非常, 非常講情理的. |
有些事很難說
引用:
站在公正的角度來看, 子女一時衝動犯了錯, 父母願意賠錢, 多少可以看得出誠意, 又或者兇手的父母一塊錢都不願意賠償,一定也會被鞭, 說兇手父母竟然沒表示半點意思, 賠錢又說縱容小孩花錢買命,我相信發生這種事, 雙方家長都不太好過, 尤其是死者家屬,只是有時候這種事很無奈.......... 無期徒刑改終身監禁或死刑似乎比較講得過去, 來回兩次已經是蓄意謀殺了.刑罰要判重點.. (遇到頭殼壞了的法官誰也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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