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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log 2010-04-28 06:47 PM

無慾生條約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翻桌啦 2010-04-29 12:53 AM

引用:
作者鄉長
這種小案子檢舉,我想 99% 會被吃案.... :jolin:

媒體力量就是在此了,監督政府和執法機關的執行效率,往往一件事沒上報好幾年沒結果,一上報兩三天就破案,還有很多吃案上報的,一上報警察的嘴臉完全就不同了....

只是現在多加了網路的力量,我覺得這是正面的.


不能什麼都只看結果論,必須看立意、過程、手段是否合法合道德。

今天街上遇到煙毒犯,結果鄉民合力把他幹掉,以結果論來說世界上少了一個人渣不是很好? 但是鄉民的手段和行為哩?

鄉長 2010-04-29 02:16 AM

引用:
作者翻桌啦
不能什麼都只看結果論,必須看立意、過程、手段是否合法合道德。
今天街上遇到煙毒犯,結果鄉民合力把他幹掉,以結果論來說世界上少了一個人渣不是很好? 但是鄉民的手段和行為哩?

這本來就不是無限上綱,權利必有其限制,就像你可以自衛,但不代表為了自衛可以隨意殺人

法律有讓人肉搜索無限上綱嗎?並沒有,如果不符合公平正義,受害者一樣可以求償.基本上我覺得這只是憲法上 "現行犯人人可以逮捕" 衍伸,一個罪證確鑿的影片不也和現行犯無異?難道也要憲法修法,現行犯只能報案,民眾不能逮捕?

還有報料要當事人同意的問題

如果,我遇到黑心店家要報料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使那是事實.....

那這個社會就太恐怖了吧,我喝到有螞蟻的飲料還不能公開.....覺得"隱私"要無限上綱的網友,你真的願意在這樣的社會生活?

沒說過 2010-04-29 03:56 AM

引用:
作者鄉長
這本來就不是無限上綱,權利必有其限制,就像你可以自衛,但不代表為了自衛可以隨意殺人

法律有讓人肉搜索無限上綱嗎?並沒有,如果不符合公平正義,受害者一樣可以求償.基本上我覺得這只是憲法上 "現行犯人人可以逮捕" 衍伸,一個罪證確鑿的影片不也和現行犯無異?難道也要憲法修法,現行犯只能報案,民眾不能逮捕?

還有報料要當事人同意的問題

如果,我遇到黑心店家要報料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使那是事實.....

那這個社會就太恐怖了吧,我喝到有螞蟻的飲料還不能公開.....覺得"隱私"要無限上綱的網友,你真的願意在這樣的社會生活?


說不定過兩天, 你在網上搜索某店家有沒有不衛生的劣跡也是犯法的, 要先申請經批准才行。 :D
不過臺灣的法律真奇怪, 要是你自己沒有將個人資料在網上公開, 誰人可以搜索到你的資料, 一按google都可以找到的資料, 算不算犯法, 要不要將google也告上一告。

翻桌啦 2010-04-29 04:16 AM

引用:
作者鄉長
法律有讓人肉搜索無限上綱嗎?並沒有,如果不符合公平正義,受害者一樣可以求償


求償並不等於還人被傷害前的清白,求償賠錢是世界上公認之沒辦法的辦法。經不專業的人肉搜索被被誤會性騷擾,事後發現誤會一場....求償然後賠錢,被誣賴的陰影會消失嗎?

引用:
作者鄉長
基本上我覺得這只是憲法上 "現行犯人人可以逮捕" 衍伸,一個罪證確鑿的影片不也和現行犯無異?難道也要憲法修法,現行犯只能報案,民眾不能逮捕?


事實上影片本來就不屬於現行犯罪之範圍。再者人肉搜索太容易被人濫用,接獲人肉情報之後,一堆無聊的暴民並不是通知警察逮捕,而是自己做一些騷擾動作和暴力行為,老實說用犯罪的手段去主持自以為是的正義....老實說挺醜陋的。


引用:
作者鄉長
還有報料要當事人同意的問題

如果,我遇到黑心店家要報料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使那是事實.....

那這個社會就太恐怖了吧,我喝到有螞蟻的飲料還不能公開.....覺得"隱私"要無限上綱的網友,你真的願意在這樣的社會生活?


除非你能百分之百證明螞蟻就是本來存在於飲料裡面,不然你爆料還是屬於誣賴的一種,社會就是這樣,妳就算知道那是事實,那也要有證據去支持你。

小建 2010-04-29 08:48 AM

平心而論, 個人認為目前的修法在 "基本原則上" 是OK的~
上頭一些網友喜歡把例子延伸到極端, 但也有網友提出合情理的說明了...

過於偏激式的人肉搜索本就該有所節制, 不然損害到當事人, 當事人當然有權力主張提出告訴求償... 除非那些人肉搜索, 自以為正義的鄉民們能確定或有足夠的證據知道自己是做對的事情!

但即便作對的事情, 也有其界線... 好比抓出虐貓/狗的犯人, 找到後, 該是通知有執法權限的警察來執行逮捕, 鄉民沒有權力擅自執行刑罰或限制其自由...

除非, 剛好看到他正在虐待貓/狗的現行犯行為, 那自然可以阻止...不過阻止到其行為被停止後, 便不能更進一步對他施行暴力了...
(以上這些在基本刑法中關於現行犯&自我防衛相關法條都有合理而明白的規定)


:)

Dialog 2010-04-29 09:12 AM

引用:
作者小建
平心而論, 個人認為目前的修法在 "基本原則上" 是OK的~
上頭一些網友喜歡把例子延伸到極端, 但也有網友提出合情理的說明了...

過於偏激式的人肉搜索本就該有所節制, 不然損害到當事人, 當事人當然有權力主張提出告訴求償... 除非那些人肉搜索, 自以為正義的鄉民們能確定或有足夠的證據知道自己是做對的事情!

但即便作對的事情, 也有其界線... 好比抓出虐貓/狗的犯人, 找到後, 該是通知有執法權限的警察來執行逮捕, 鄉民沒有權力擅自執行刑罰或限制其自由...

除非, 剛好看到他正在虐待貓/狗的現行犯行為, 那自然可以阻止...不過阻止到其行為被停止後, 便不能更進一步對他施行暴力了...
(以上這些在基本刑法中關於現行犯&自我防衛相關法條都有合理而明白的規定)


:)


吳育生偷吃,還不可以刊出偷吃的對象
吳淑珍狂用sogo禮券,不可以去寫大批sogo禮券的來源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V-Monji 2010-04-29 10:02 AM

我看這法案的通過,會爽到的是那些平時就喜歡這裡貪一點,那裡A一些的高官了。

符不符合就是高位者說了算,畢境台灣官官相衛的情況與對岸的有一拼。

Example 1:有某個貪很大的貪官首長,在某年某天被某些網民動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找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以及個人相關資料,不過該網民到最後卻因為犯了這條法而要被求償,甚至因誹謗罪與妨害名譽罪被起訴。

Example 2:有某個人因為到處破壞公物,在某年某天也被某些網民動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找出其犯罪的事實與證據以及個人相關資料,最後那個破壞公物的人卻被判賠政府錢。


若警察有用心在辦事的話,那還用得著網民的力量嗎?

小建 2010-04-29 10:11 AM

引用:
作者V-Monji
Example 1:有某個貪很大的貪官首長,在某年某天被某些網民動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找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以及個人相關資料,不過該網民到最後卻因為犯了這條法而要被求償,甚至因誹謗罪與妨害名譽罪被起訴。

Example 2:有某個人因為到處破壞公物,在某年某天也被某些網民動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找出其犯罪的事實與證據以及個人相關資料,最後那個破壞公物的人卻被判賠政府錢。
若警察有用心在辦事的話,那還用得著網民的力量嗎?


以上兩種情況, 就目前通過的法條來看, 大抵上都是屬於符合公益的, 因此並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唷∼ :)

Dialog 2010-04-29 10:38 AM

引用:
作者小建
以上兩種情況, 就目前通過的法條來看, 大抵上都是屬於符合公益的, 因此並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唷∼ :)



陳哲男和陳敏賢一起去賭博,被一起亮出來.
陳敏賢可以提告.........這是什麼法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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