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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請依照勞基法資遣. 嗆人能力有問題, 那早該在三個月之內直接請走, 而不是來一段時間後去羞辱或是惡意逼走. 花小錢可以處理的事, 不要搞到資方很了不起嗆可以陪他上法院這種態度. 搞到一個不爽, 拿兩支果刀進公司就是一陣亂捅, 管他身價幾億的老闆還是有幾百個小開追求的超正女同事, 驗完屍後通通準備公祭. 這不是不可能. 千金難買早知道, 好聚好散. |
引用:
老實說輪過....前一家公司因為經營不善造成員工閒置,因為我比較資深薪水較高,老闆就找了個理由把我資遣了。資遣對於員工是個傷害沒錯,但是不資遣傷害整個公司影響更大。 樓主看起來像是個不大不小的公司的小主管或資深員工,部門裡面有沒有戰鬥力會拖累部門的員工,樓主的大老闆又不太想介入當壞人....。應該不是什麼資遣費的問題,一個工作一年的員工,資遣費也不過半個月,也許才1~2萬,真有必要老闆不會捨不得這點小錢的有時只是不爽給而已。 |
套句老闆的話, 每個人都是不可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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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反話吧... 無良老闆 : 您輩哪細訟丟嘎您喳薪100+ , 那系沒訟您嘛哉丟免來登企加嘎低.. 您輩暇眸丟系錢精錐.. , 欠頭路A咻啊工一堆 , 人夠吹來丟好 , 操吼依系加夠換 , 夠昔您輩想昧請外勞來 , 咻夠耐用 , 三蹬電嘎系夠昧嘎您輩靠備.. 很多企業西進後 , 便把西進那套管理陸勞方式也帶進台灣.. :jolin: |
引用:
因為資深薪水高就可以先資遣? 看來能力也不是絕對嘛 老闆不爽就可以不給資遣費嗎? |
引用:
資深不代表能力是正確的....有些工作只要上手之後就不太有什麼能力的問題了 沒說老闆不爽就可以不給資遣費,但是如果某員工騙了一年的薪水沒幫公司貢獻多少,老闆想耍些合法小手段我不會說他合理,但我不會譴責老闆 |
引用:
:think: :think: :think: 是老闆要他走,所以要你們用這種方法做? 還是你們片面不滿意他,所以刻意要逼走他?? |
先不論詳細的來龍去脈.
就公司來說.畢竟公司不賺錢是種罪惡. 養米蟲個人覺得是不可原諒. 對公司或其他認真工作的同仁都是一種傷害. 長痛不如短痛. 請他另謀高就比較好. 建議還是用資遣的方式比較好. 按勞基法規定.樓主的狀況 資遣費:1個月 預告期間:20日 如果馬上要他走人..就發1個月20日的薪水就可以. 或是要留20日的緩衝.讓他繼續工作20天. 要怎麼做.看公司怎麼取捨. 勞基法法條如下: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方可以不發資遣費的狀況如下. 不過不建議.糾紛會很多. 樓主的對象也沒犯什麼大錯. 建議還是發資遣費.好好溝通說明.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法規條文來源如下:(開啟連結後請按"所有條文") 勞委會-勞動基準法 |
為什麼都不照著法律走
偏想鑽些漏洞呢? 這種公司我想不待也罷吧 |
引用:
既然嫌人家能力不足要趕他走...要嘛徵人時就該自訂試用期...要嘛就是拿出資遣費讓他離開... 明顯工作能力不足...應該從他進來公司的三個月內左右就能看出來... 而貴公司寧願讓他多領至少九個月以上的薪水...也不願付資遣費請他走人...原因為何 !? 另外...同事間對他展現出的不友善...這是什麼想法 !? (如果換成樓主是被圍剿的人...不知會是何種感受 !?) 老實說...這公司很令人...............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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