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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2008-07-25 11:23 AM

引用:
作者sifone1203
可,拿出資遺費就行.....
不過看起來你們就是不想付這筆錢,
你們怎麼對他,就是你以後的借鏡


+1, 請依照勞基法資遣.

嗆人能力有問題, 那早該在三個月之內直接請走,

而不是來一段時間後去羞辱或是惡意逼走.

花小錢可以處理的事, 不要搞到資方很了不起嗆可以陪他上法院這種態度.

搞到一個不爽, 拿兩支果刀進公司就是一陣亂捅, 管他身價幾億的老闆還是有幾百個小開追求的超正女同事, 驗完屍後通通準備公祭.

這不是不可能.

千金難買早知道, 好聚好散.

horace0110 2008-07-25 11:25 AM

引用:
作者since2008
恭喜都沒輪到你......................

老實說輪過....前一家公司因為經營不善造成員工閒置,因為我比較資深薪水較高,老闆就找了個理由把我資遣了。資遣對於員工是個傷害沒錯,但是不資遣傷害整個公司影響更大。

樓主看起來像是個不大不小的公司的小主管或資深員工,部門裡面有沒有戰鬥力會拖累部門的員工,樓主的大老闆又不太想介入當壞人....。應該不是什麼資遣費的問題,一個工作一年的員工,資遣費也不過半個月,也許才1~2萬,真有必要老闆不會捨不得這點小錢的有時只是不爽給而已。

死囝仔埔 2008-07-25 11:28 AM

套句老闆的話, 每個人都是不可取代的

geminiprince 2008-07-25 11:54 AM

引用:
作者死囝仔埔
套句老闆的話, 每個人都是不可取代的


應該是反話吧...

無良老闆 :

您輩哪細訟丟嘎您喳薪100+ , 那系沒訟您嘛哉丟免來登企加嘎低..

您輩暇眸丟系錢精錐.. , 欠頭路A咻啊工一堆 , 人夠吹來丟好 , 操吼依系加夠換 , 夠昔您輩想昧請外勞來 , 咻夠耐用 , 三蹬電嘎系夠昧嘎您輩靠備..

很多企業西進後 , 便把西進那套管理陸勞方式也帶進台灣.. :jolin:

SOED 2008-07-25 11:59 AM

引用:
作者horace0110
老實說輪過....前一家公司因為經營不善造成員工閒置,因為我比較資深薪水較高,老闆就找了個理由把我資遣了。資遣對於員工是個傷害沒錯,但是不資遣傷害整個公司影響更大。

樓主看起來像是個不大不小的公司的小主管或資深員工,部門裡面有沒有戰鬥力會拖累部門的員工,樓主的大老闆又不太想介入當壞人....。應該不是什麼資遣費的問題,一個工作一年的員工,資遣費也不過半個月,也許才1~2萬,真有必要老闆不會捨不得這點小錢的有時只是不爽給而已


因為資深薪水高就可以先資遣? 看來能力也不是絕對嘛

老闆不爽就可以不給資遣費嗎?

horace0110 2008-07-25 12:29 PM

引用:
作者SOED
因為資深薪水高就可以先資遣? 看來能力也不是絕對嘛

老闆不爽就可以不給資遣費嗎?

資深不代表能力是正確的....有些工作只要上手之後就不太有什麼能力的問題了
沒說老闆不爽就可以不給資遣費,但是如果某員工騙了一年的薪水沒幫公司貢獻多少,老闆想耍些合法小手段我不會說他合理,但我不會譴責老闆

diadiadd 2008-07-25 12:45 PM

引用:
作者wkm
...事情經過不詳述了

一年多前公司請了一位職員
但他的能力明顯不足
可是就是沒出什麼大包...(老闆也不敢把重要工作交給他)
大家都想趕他走,即使用罵的 用冷言冷語對他,他就是待的住
現在他的心態就賴著不走,反正沒人拿他有辦法

請問一家公司不能以能力不足為理由,解聘他人嗎?




:think: :think: :think:
是老闆要他走,所以要你們用這種方法做?
還是你們片面不滿意他,所以刻意要逼走他??

發夢狼 2008-07-25 01:05 PM

先不論詳細的來龍去脈.
就公司來說.畢竟公司不賺錢是種罪惡.
養米蟲個人覺得是不可原諒.
對公司或其他認真工作的同仁都是一種傷害.
長痛不如短痛.
請他另謀高就比較好.

建議還是用資遣的方式比較好.
按勞基法規定.樓主的狀況
資遣費:1個月
預告期間:20日

如果馬上要他走人..就發1個月20日的薪水就可以.
或是要留20日的緩衝.讓他繼續工作20天.
要怎麼做.看公司怎麼取捨.

勞基法法條如下: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方可以不發資遣費的狀況如下.
不過不建議.糾紛會很多.
樓主的對象也沒犯什麼大錯.
建議還是發資遣費.好好溝通說明.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法規條文來源如下:(開啟連結後請按"所有條文")
勞委會-勞動基準法

marks 2008-07-25 07:27 PM

為什麼都不照著法律走
偏想鑽些漏洞呢?
這種公司我想不待也罷吧

maskedrider555 2008-07-25 07:41 PM

引用:
作者wkm
大家都想趕他走,即使用罵的 用冷言冷語對他,他就是待的住
現在他的心態就賴著不走,反正沒人拿他有辦法


既然嫌人家能力不足要趕他走...要嘛徵人時就該自訂試用期...要嘛就是拿出資遣費讓他離開...

明顯工作能力不足...應該從他進來公司的三個月內左右就能看出來...

而貴公司寧願讓他多領至少九個月以上的薪水...也不願付資遣費請他走人...原因為何 !?

另外...同事間對他展現出的不友善...這是什麼想法 !? (如果換成樓主是被圍剿的人...不知會是何種感受 !?)

老實說...這公司很令人...............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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