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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頂樓住戶的"天台使用權"?!>>有請高手指點~~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0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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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初為了有天台使用權而買頂樓,還比其他樓層多花了十萬塊錢....... 如果我買房子時,別人多花十萬元買一樓可有權使用地下室,我既已同意放棄使用權,絕對不會那麼沒品不爽.... :think: 當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未完善前,很多情形並非如現在大家的認知........我的重點只在於,現在這證明是否有效.......如果不確定的話,就請別再說教了,我的公民教育應該不會比大多數的人差...... :sleep: |
引用:
當然不是,這張只有頂樓住戶有.............十萬元買的........ |
引用:
先跟你說之前不是在跟你"說教"~~聽了不爽~還請多包函 反正你多花十萬買來的那就理直氣狀的要求鄰居別用吧~ 好心幫你查了一下~~~~ http://www.lawformosa.com/xmbnew/viewthread.php?tid=36 你不如去這邊看你的權力吧~~比在 pcdvd這邊問來的快多 |
推一下..
我也想知道.. 如果對方是新搬進來的住戶 apollo_749網兄花十萬買來的使用權契約還有其效力嗎? |
http://www.lawformosa.com/xmbnew/viewthread.php?tid=36
一、承前開說明所述,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可知建商依讓售契約設定專用權。且既然已經例明於所有住戶之買賣契約裡,則依學者之看法,其他人於知情之情況下,應認為有"默示的承認","而需受其拘束"。惟所應注意者,此項約定"非物權之變更",而系以債之關係為內容,並非物權行為,是不以書面或登記為必要。更何況若已經列卷社區規約中,則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受其拘束。 二、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在於專用權的存續期間的問題。在專用使用權之期限方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該使用權之設定期限並無限制,亦即專用使用權的存續期間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定期。在建築商預售之初,若於買賣契約及規約中已有明白約定之條款,個人以為應可視為已承認頂樓平台之專用權。而此項專用權並未設定期間及約定目的或用途,且已顧買賣時一併付價,應解為永久性專用權。惟若規約中就使用期限有其他之約定,則應從期約定。 三、惟須注意者,如前所論及的,頂樓買受人雖享有專用使用權,但仍應注意屋頂平台之構造設計及其原有功能而為管理使用,尚不容任意加蓋建築物,以致影響全棟之安全及景觀。 有花錢買這部份就伸張自己的權力吧 剩下有需要的人慢慢看~ 有問題就問"google大神"~很多相關 ~~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q=%...%94%A8%E6%AC%8A |
引用:
這其實是蠻矛盾的, 因為實務上是承認違建可作為買賣的客體, (但買受人所取得的並非所有權,而是事實上的處分權) 所以當然可以把違建多出來的坪數寫在廣告上並增加價金, 但另一方面,違建畢竟是違法的建築, 所以一但有人申報, 即使那違建是你花錢買的, 你也只能乖乖看著違建被拆, 提出任何的抗議都是無濟於事的!!! 簡單來講, 實務一方面認為違建可以買賣, 另一方面又不保障你(因為隨時有可能被拆), 所以有違建的房子最好不要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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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語氣差了點,在此向您致歉.... :ase 另外謝謝您的資訊,主要並非要強用此使用權,只是希望有合法使用權,能成為售屋的賣點之一,再次感謝.... :agree: |
我也住五樓,我也想在頂樓加蓋鐵擋(台語),因為我家樓頂一直漏水,抓漏過了一年又開始漏,想說加蓋以後可以擋雨又可以隔熱,當然不會把他隔起來或是不准別的住戶進入之類的,請問這樣也會被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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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惑 :) 之前友人在房仲業大致上也是這樣回覆的 加蓋通常會增加房子的價值,但是並無正當的合法性 也就是會面臨舉發拆除的命運(這也是違建蟑螂的存在原因阿 :laugh: ) 不過就我目前居住和看到的行情來說... 頂樓和一樓都比一般樓層要貴 這個大概就是換個名目加收"使用權利金"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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