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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法官釋憲:治裝費可列舉個人薪資所得扣除額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22130)

rainwens 2017-02-09 09:36 AM

應該是說目前能列舉扣除的項目很少,只有房貸房租醫療費保險費等,
理論上只要是工作上必要支出都能列舉。

但這不能無限制列舉,所以要設比例,譬如總所得的3成,
年收30萬就只能列舉9萬,60萬列舉18萬,以此類推,
然後避免高收入者浮濫申報,所以也有上限,譬如最高只能列舉到36萬。

嚴格來說,這應該對中高薪資所得者比較有利。
當然政府也可能耍賤,隨便列舉沒關係,最高12.8萬...... :laugh:

Pyotr 2017-02-09 09:36 AM

引用:
作者巴豆妖
都可以扣其實也沒什麼不好 :D

像我背老家父母住的房貸, 又要繳現在工作地點的房租, 但只能扣繳其中一項, 我就覺的不合理.
應該也有不少人像我一樣的吧 :confused:
因為你知道房子以後是你的才背的?不然怎麼其他人不背
引用:
作者rainwens
應該是說目前能列舉扣除的項目很少,只有房貸房租醫療費保險費等,
理論上只要是工作上必要支出都能列舉。

但這不能無限制列舉,所以要設比例,譬如總所得的3成,
年收30萬就只能列舉9萬,60萬列舉18萬,以此類推,
然後避免高收入者浮濫申報,所以也有上限,譬如最高只能列舉到36萬。

嚴格來說,這應該對中高薪資所得者比較有利
當然政府也可能耍賤,隨便列舉沒關係,最高12.8萬...... :laugh:
是這樣嗎,那我就不該反對了,我也要列舉旅遊支出,身心放鬆以後腦袋比較清楚,公司營運也能受益 :o

跳海人 2017-02-09 09:43 AM

引用:
作者Pyotr
.........我也要列舉旅遊支出,身心放鬆以後腦袋比較清楚,公司營運也能受益 :o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那炮房也可以抵稅.....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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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2017-02-09 09:49 AM

引用:
作者Pyotr
那大法官稅法知識不足,也不會請教專家 :think:

美國我是不清楚,不過台灣就是有明定那些職業可以適用成本扣除額,大部分是一些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勞務報酬,法官現在是要介入稅法的規定,要幫他們擴大適用範圍?真是不食人間煙火

9A執行業務者申報個人綜所稅費用標準
Bestcheng 發表日期 2009/3/5 10:47
9A-執行業務所得代號及費用標準
 10-律師,30%
 11-會計師,30%
 12-精算師,20%
 13-地政士,30%
 14-會計從業人員,30%
 15-仲裁人,15%
 16-民間公證人,30%
 17-不動產估價師,35%
 18-受委託代辦國產不動產之承租、續戶、過戶及繼承申請,30%
 20-技師,35%
 21-建築師,35%
 22-公共安全檢查人員,35%
 24-工匠(工資收入),20%
 25-工匠(工料收入)...

應該是說薪資所得也能比照業務所得列舉扣除必要支出
業務所得主要是指個體戶,沒有受雇於任何公司的人才適用
但受雇領薪水的人常常也有執行業務的必要支出

tacowave 2017-02-09 09:52 AM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那炮房也可以抵稅..... :mad:



清炮裝備要抵稅 包含會動的不會動的 可以通的跟不可以通的.....

Pyotr 2017-02-09 10:07 AM

稅收機關就是想省麻煩所以才統一用薪資標準扣除額的

大法官還真會找麻煩,想要台灣再多請一倍稅務人員來查核嗎,真是浪費錢。專業知識不足,不能請教專業嗎
引用:
作者rainwens
應該是說薪資所得也能比照業務所得列舉扣除必要支出
業務所得主要是指個體戶,沒有受雇於任何公司的人才適用
但受雇領薪水的人常常也有執行業務的必要支出

Dz6810 2017-02-09 10:20 AM

大法官或許出發點是好的,
但實在不食人間煙火.
過去經營者亂列經營支出已為普遍性常態,
例如家人上館子吃飯拿發票報公司支出,
這些漏洞還沒找到方法堵塞前就貿然修法,
未來就是越奉公守法的老實人越倒霉,
越投機取巧視法律規範如無物的人越賺.

rainwens 2017-02-09 10:39 AM

引用:
作者Pyotr
稅收機關就是想省麻煩所以才統一用薪資標準扣除額的

大法官還真會找麻煩,想要台灣再多請一倍稅務人員來查核嗎,真是浪費錢。專業知識不足,不能請教專業嗎

可以一樣用標準扣除額,但根據薪資高低做比例調整
所以我才說對薪資較高者有利

銀★(砍掉續練) 2017-02-09 10:40 AM

引用:
作者Doubla A
名模年所得30萬?

以後上班族買車,加油,

吃,喝,拉,撒,睡都應該可以列舉


你以為她2005年是名模?

當時陳思旋 洪曉蕾 林志玲 ...才叫名模

Pyotr 2017-02-09 10:42 AM

引用:
作者rainwens
可以一樣用標準扣除額,但根據薪資高低做比例調整
所以我才說對薪資較高者有利
這樣我好像應該舉雙手贊成

看來大法官也不是完全沒腦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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