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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法官釋憲:治裝費可列舉個人薪資所得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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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目前能列舉扣除的項目很少,只有房貸房租醫療費保險費等,
理論上只要是工作上必要支出都能列舉。 但這不能無限制列舉,所以要設比例,譬如總所得的3成, 年收30萬就只能列舉9萬,60萬列舉18萬,以此類推, 然後避免高收入者浮濫申報,所以也有上限,譬如最高只能列舉到36萬。 嚴格來說,這應該對中高薪資所得者比較有利。 當然政府也可能耍賤,隨便列舉沒關係,最高12.8萬......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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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薪資所得也能比照業務所得列舉扣除必要支出 業務所得主要是指個體戶,沒有受雇於任何公司的人才適用 但受雇領薪水的人常常也有執行業務的必要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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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炮裝備要抵稅 包含會動的不會動的 可以通的跟不可以通的..... |
稅收機關就是想省麻煩所以才統一用薪資標準扣除額的
大法官還真會找麻煩,想要台灣再多請一倍稅務人員來查核嗎,真是浪費錢。專業知識不足,不能請教專業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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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或許出發點是好的,
但實在不食人間煙火. 過去經營者亂列經營支出已為普遍性常態, 例如家人上館子吃飯拿發票報公司支出, 這些漏洞還沒找到方法堵塞前就貿然修法, 未來就是越奉公守法的老實人越倒霉, 越投機取巧視法律規範如無物的人越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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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樣用標準扣除額,但根據薪資高低做比例調整 所以我才說對薪資較高者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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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她2005年是名模? 當時陳思旋 洪曉蕾 林志玲 ...才叫名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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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大法官也不是完全沒腦 :agr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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