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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員救援引閃燃燙傷人 判國賠4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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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的檢討,每個人都會
但你在現場時,分秒必爭,資訊不足的情況下 根本無法做出最佳的決定 法官是事後的分析,當然可以判斷出最佳解 老是要第一線的承擔責任 這就是台灣 |
事後諸葛大家都會,不過記者根本寫錯了,這是氣爆不是閃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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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祝福這些法官不會有需要消防員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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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狀況.瞬息萬變..(疑..這好像在背XX總則).現場當下已經評估救人方法.即使用錯方法.也不應苛責.法棺還真是不食人間煙火..
我覺得..消防員.警察(雖然我的認知是..穿制服的流氓)應該有免責條款∼只要是非蓄意造成的損傷.應免責才對!(警察用槍時機要明確規範) 1.山難沒救到人.消防員要賠錢 2.警察追通緝犯.開槍制止逃跑.子彈就百步穿楊.剛好打死人.不然就是..追緝過程中嫌犯自己撞死.都得怪警察.這合理嗎? 3.這案例..前面網友已經補充現場消防員的看法 恐龍+鬼島=自己保重! :fear: |
引用:
同意 問題最大的是老闆 清洗油槽便宜行事 導致工安事件 |
事後諸葛+1...
在危急的情況下何謂正確的判斷?別鬧了... |
引用:
樓主新聞的下面有消防員的說法 這樣有錯的話 那不是跟消防員說,以後救災前先開個小組會議 讓所有人包括家屬充分表達意見再進行救災 (重點是簽署放棄求償聲明以後) 這樣好嗎? 除非判斷有誇張的錯誤 不然不該在事後要求第一線人員判斷要是最佳的 (這種判斷,經驗老到得跟比較年輕的應該會有差) 這樣以後做越久,學到的都是如何守先保護自己 :stupefy: 要求第一線人員得判斷在事後能被檢驗為最佳 跟要求自己做人生選擇的時候,到老時回顧每個選擇都要是最佳的一樣 又不是神 :laugh: 我覺得最多對於幾種可能的救援方法,事後排出優劣順序 只要判斷有一般以上的品質,就可以了 會這樣判,不知道自己人有沒有幫他說話 :confused: |
引用:
評估之所以是評估,就是因為沒有百分百的成或不成,該檢視的應該是評估的時間過程還有參數,而不是拿結果來質疑評估。 如果法官判決的依據真是這個,那我到想見識見識法官展現一下他的〝即時百分百準確式評估〞了。 法官自己擁有足夠的時間跟資料,判決都不見得準確了,卻要求一個消防員在短短幾分鐘內做出一個與結果百分百吻合的評估。 |
八卦版真是一個好地方 :laugh:
他們被消防署搞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2946.A.D37.html 這邊有另一個消防隊員的回應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0054.A.35A.html 出事的時候第一個躲的是自己人 :stupefy: |
如果當時採吊掛方式救援,因場地狹小,機具不易擺設,又一時無法吊出、或是造成摔傷、癱瘓。
法官應該會說,柴油燃點不低,為何不使用切割方式救援,而要勉強吊掛,判賠! 個人是認為臨場判斷若無明顯違反常理,而因為結果不如人意,去苛責救難人員,實在不恰當。 受傷的工人當然很可憐,但不應用這種方式來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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