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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dacke 2006-09-12 09:07 AM

引用:
作者Yuchune
看到了這一句﹐讓我對現在的教改感到失望、灰心。
學生失去了"聯想"的能力了嗎??

我一直記得高中的數學老學的一席話:
"學數學,是要培養是非判斷的能力"

"高中數學和法律邏輯的內容"這一句,就字面上而言﹐
是沒有直接關係。(一文一理,怎會有關係呢?) :)

但是高中數學有學到集合﹐就是討論邏輯(AND、OR、XOR)的章節。
EX. a = 1 , b = 1 , 則 a AND b = 1。(0 為 F,1 為 T)

舉個簡單的說法:
就當前而言,我們要定某人有罪,要有人證、物證,缺一不可。
當 有人證(a = 1),有物證(b = 1),則可以定罪 (a AND b = 1)

不知道這樣簡短的說明,能不能減少Vical對於高中數學對法律邏輯的關係的疑惑
:D


所以說以本案的案例來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 a, 還是 b?

Vical 2006-09-12 01:02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邏輯就是邏輯,p-->q ==>-q-->-p這個結果,難道談到法律,這邏輯結果就會變??
數學上的邏輯,可以用在各個領域上,不是只有在數學課上著玩的,這樣,請問你簡單的腦袋瓜能理解嗎? :D

他舉出一個判例,我就不能說他不對?! :shock:
他要把一個判例套用在所有案件中,這也算對???
你頭腦真的太過於簡單了吧~~ :p

你說別人跟我討論事情,不想講了,我還要酸他幾句做人處事的道理?!
你難道沒看到最後他落下一句---"不過看你這樣盧",恐怕你是故意看不到吧~~他說我盧,我教他做人的道理,不過是投桃報李罷了,受人點滴,當湧泉以報.........你不懂嗎?? :laugh:
就像你被我說放臭屁一樣,你根本也故意忘掉你說我在凹,是吧~~ :p

辯到贏?!
請問,到底是誰想辯到贏??
事實上今天法官的判決和他講的就不一樣,到底是誰想辯贏??
你要來找人吵架,我是可以陪你啦,不過也先把腦...


唷唷唷 你自己看看 四段話就有三段在批評別人腦袋簡單拉
腦袋不清拉 你這樣自我的傲慢 要怎麼和別人溝通呢 :tu:

他舉出一個判例,我就不能說他不對?!
他要把一個判例套用在所有案件中,這也算對???
----> 照你這樣說 你的看法 套在他提出的案件中
不也是不合嗎 有不一樣的看法 就容不下別人的意見
這樣說你還不懂嗎 :laugh:

法律的關定是與時俱進的 沒有一成不變的道理
當法律明顯違背人民情感時 就應該檢討 (以先前許多網友的憤怒情況就可知)
法律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就是要保障守法人的權益
而不是要守法的人去承擔違法的人所造成的損失
這前提我想你應該也不會反對吧
今天Spooky要強調的 就是絕對路權的觀念
你覺得會有一個遵守法律的正常人 故意想撞死別人嗎
至於其他該不該注意的爭論 都是很支微末節的
藉由這個案例 也突顯出台灣法律長期以來
不問是非 死者為大的鄉愿觀念
不管死者與駕駛的責任關係就是要有人為人命負責

前面有網友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就是要安一個罪名
同樣的案例在先進國家 你覺得會怎麼判呢
一昧的拘泥在現有條文 判例的窼臼裡
無法跳脫出來就事情的本質探討是非
還是這就是台灣目前的法律素養呢 :unbelief:

判例不是多就是有道理 要禁的起時間 民眾情感的考驗
法律才會是真正的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Vical 2006-09-12 01:13 PM

引用:
作者Yuchune
看到了這一句﹐讓我對現在的教改感到失望、灰心。
學生失去了"聯想"的能力了嗎??

我一直記得高中的數學老學的一席話:
"學數學,是要培養是非判斷的能力"

"高中數學和法律邏輯的內容"這一句,就字面上而言﹐
是沒有直接關係。(一文一理,怎會有關係呢?) :)



不知道這樣簡短的說明,能不能減少Vical對於高中數學對法律邏輯的關係的疑惑
:D


恩...多謝你的意見
我會那樣說是想要讓他知道
別隨便就用別人腦袋不好或是高中數學沒學好
這類的情緒批評 來模糊事情的焦點
前面他也是別人一句話就要那人去找出佐證
他真那麼行 自己說的話也去找出證據吧

apollo_749 2006-09-12 02:10 PM

引用:
作者Vical
唷唷唷 你自己看看 四段話就有三段在批評別人腦袋簡單拉
腦袋不清拉 你這樣自我的傲慢 要怎麼和別人溝通呢 :tu:

他舉出一個判例,我就不能說他不對?!
他要把一個判例套用在所有案件中,這也算對???
----> 照你這樣說 你的看法 套在他提出的案件中
不也是不合嗎 有不一樣的看法 就容不下別人的意見
這樣說你還不懂嗎 :laugh:

法律的關定是與時俱進的 沒有一成不變的道理
當法律明顯違背人民情感時 就應該檢討 (以先前許多網友的憤怒情況就可知)
法律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就是要保障守法人的權益
而不是要守法的人去承擔違法的人所造成的損失
這前提我想你應該也不會反對吧
今天Spooky要強調的 就是絕對路權的觀念
你覺得會有一個遵守法律的正常人 故意想撞死別人嗎
至於其他該不該注意的爭論 都是很支微末節的
藉由這個案例 也突顯出台灣法律長期以來
不問是非 死者為大的鄉愿觀念
不管死者與駕駛的責任關係就是要有人為人命負責

前面有網友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就是要安一個罪名
同樣的案例在先進國家 你覺得會怎麼判呢
一昧的拘泥在現有條文 判例的窼臼裡
無法跳脫出來就事情的本質探討是非
還是這就是台灣目前的法律素養呢 :unbelief:

判例不是多就是有道理 要禁的起時間 民眾情感的考驗
法律才會是真正的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從另一串到這一串,為什麼我和Spooky網友討論了那麼久,我從來沒說他腦袋簡單??
你還搞不懂嗎??為什麼不先檢討自己呢??你只看到別人對你說了什麼樣的話,卻看不到自己說了什麼樣的話?! :sleep:

好吧,既然你還沒弄懂~~我再重覆一次.....跟人就說人話,跟玄田牛一說話,那就............ :laugh:

回歸正題.....
我沒有什麼看法,誰說的有理我就信誰,今天Spooky提出一個案例,就要大家都相信法官都會這樣判,我只是覺得懷疑,而剛好又有pan網友提出較可信的說法來推翻他的說法罷了,我哪有套用什麼我的想法在他的案件中,你有點語無倫次了喔~~ :p

你說:「法律違背人民情感時,就應該檢討」
這點我同意,但是你以「許多網友的憤怒情況」來界定檢討的必要性,這不是太天真了一點?? :rolleyes:

網友是不是受到媒體片面的報導誤導,網友是不是能完全了解案件發生的情形,網友是不是對於法律事務以個人膚淺的認知來判斷............都是很大的問題,這樣你了解了嗎??

你說:法律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就是要保障守法人的權益
我同意,但是請問,撞死人的駕駛有被開交通違規的罰單嗎?他守交通規則,所以保障他遵守交通規則的權益,不是嗎?
今天法官判他有罪的是刑法,是過失殺人,跟他遵守交通規則有什麼衝突??
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嗎??

你說:今天Spooky要強調的 就是絕對路權的觀念
我也知道,但是我就是要知道是不是真的絕對路權真的落實,從這次的判例,不就很直接打了絕對路權一巴掌了嗎??

今天Spooky網友堅持絕對路權,如果站上網友也都信了他,那將來同樣情形發生在網友身上,網友被判刑,他要負責嗎??你信他,你要負責嗎??
在網路上信口雌黃沒關係,反正被判刑的也不一定是你,是吧~~ :o

你說:判例不是多就是有道理 要禁的起時間 民眾情感的考驗 法律才會是真正的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我同意,但是,如果今天你就像新聞中那位駕駛被判了刑,請問,你是希望判例大部分都是你無罪.........還是希望判例大多數是你有罪,然後你再來質疑抗爭這個判決有沒有道理,符不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shock:

最後,簡單重複我的重點........

如果今天絕對路權確實落實,新聞中的駕駛無罪,那我沒話說;但是如果不是這樣,那就請別斬釘截鐵的那麼肯定自己的說法,來誤導別人了.........別讓本來經過十字路口,就算是綠燈也會特別注意安全的人,只因一句「綠燈車"沒有義務"要注意紅燈向車輛」就無須注意..........撞死人以為沒事,結果被判刑............更慘的是,如果被撞死了,我看,就算對方賠再多關再久,也是枉然............ :p

sunnywalker 2006-09-12 02:29 PM

我先掛個免戰牌....

駕駛交通工具,說沒有注意義務....在"法理"上是說不過去的

把層面擴大一些,把各種交通狀況思索一下
應該就會有答案了

駕駛人沒有"預防"其他駕駛人違規的義務(也無法預防)
但駕駛人駕駛交通工具是有"預見"違規.事故之可能發生的能力,並應避免其發生(至少考取駕照後吧!)
95年9月Tercel V.S淫長案( :D )

(如果是一輛戰車在路中央拋錨,你是綠燈直接撞上去,然後說戰車妨礙交通在先嗎?)
(也許對方是一輛小綿羊,駕駛也許想從旁削過去,順便嚇嚇他喔 :laugh: )

出現在本串的判例,有無罪者,有罪者
但是我們根本無法還原現場!
無罪者,也許已盡相當之義務
有罪者,也許言之鑿鑿....憑著綠燈理直氣壯
(更嚴重是蓄意)

在這個案子裡,....家屬先求償1400萬,被告始終認為自己無責任
心態........都很可議(事出皆有因)

也沒看到判決書............

還是交給"腦殘"的法官吧 :laugh:

太極端的偏某一方,........結果會如何?

一堆汽車駕駛綠燈矇眼開?,一堆機車駕駛敲竹槓?.假車禍詐財,?

還是交給"腦殘"的法官吧 :laugh:
反正大家都活在沒社會價值的世界裡

luym0001 2006-09-12 03:15 PM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的是,今天讓駕駛人處於急迫反應狀況下的,就是別人的違規行為,而這種急迫狀況,駕駛人可能之前根本沒接觸過這種情況,在這種情形下,刑法上對駕駛人注意義務的評價是否應該降低?還是用那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和正常狀況下比仍是一視同仁?我正常狀況下能煞得住不會亂開,我在急迫狀況下也要煞得住不會亂開?

sunnywalker 2006-09-12 06:58 PM

法務部>首頁>為民服務>常見問題
  另外,車禍過失致死的罪是公訴罪,與傷害案件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要告,檢察官才可起訴,法官才可判刑的罪)不同;

過失致死罪的案子在檢察官手裡偵辦,縱使你與對方達成和解,那也只是解決掉民事上的糾紛而己,刑事上的責任,對方還是不能脫免

但你可以在檢察官或法官前面幫他說好話,在檢察官那邊,你可以請檢察官給他緩起訴處分或聲請簡易判決,建議不要起訴他;若在法官那邊,則亦可請法官判他易科罰金(以繳錢來代替服刑)或緩刑(暫緩抓去關,緩刑期間一過就沒事),以免去對方的牢獄之災。

  總之,你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若對方不理不睬,一旦檢察官把車禍報告送鑑定,最後認定對方有過失,把他起訴,你可考慮再當庭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記得一定要在刑事起訴後,始可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

~~~~~~~~~~~~~~~~

這就是一般律師愛用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think:

說是伸張正義也可,說是為了逼迫被告賠償也好

~~~~~~~~~~~~~

輕微撞到一個年輕氣壯的年輕人

輕微撞到一個老人

結局可能大不同

spooky_mulder 2006-09-12 10:07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幹嘛~~找台階下了嗎?? :p

舉例的目的,只是要讓你了解你邏輯錯誤的所在,跟有沒有同質性有何相干??你也太好笑了吧......

如果像你說的,那不就什麼都不用舉例了,所有的例子都不可能有完全的同質性........

今天我要指出你錯誤的就只是........沒有"應該"就不會有"能不能夠"的問題,需要看"能不能夠"就表示一定先有"應該"的前提,你不願承認自己的錯誤,用這種小孩子打爛仗的藉口來自欺欺人,未免太遜了點吧~~~ :o

Pan 網友講的你到底有沒有看清楚??
有的狀況無須注意,有的狀況應注意,你看清楚了嗎?

文中的意思很清楚,我解釋給你聽,聽清楚了.....

無須注意的狀況:不管能不能注意,也就沒關係了,無刑事責任;
應該注意的狀況:你能注意而沒注意,有刑責;無法注意,則無刑責。

你這次文中所提的巷口情形,就是應該注意的狀況,但是你無...


概念是邏輯思考的基礎,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思維必須保持同一性,亦即保持確定性。也就是說,運用概念或判斷時要保持確定的內容,不能偷換他的意義,這就是思維的同一律。同一綠的邏輯公式是”A是A”(A可以表示概念或判斷)。

遵守同一率是做到思維內容準確的保證,也是正確運用概念、進行判斷和推理的前提。如果違反了同一律,那就會不可避免地犯偷換概念或偷換論提的邏輯錯誤。

Ok,你之前是說”沒有煞車痕,所以是沒注意,而這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問題是,你從”沒注意”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程中,好像少了說明或是舉法規證明,這樣的沒注意是否具有”注意的義務”(有注意的義務就是”應注意”,沒有注意的義務時哪來的”應注意”呢?)

所以,我才說你的邏輯推理過程有問題,邏輯推理過程是需要前提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前提就是”應注意”,所以你要將”沒注意”推理到”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必須確定這個”沒注意”是”應注意”,才能說這個”沒注意”所造成的結果,需要負”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而我所舉出來的判例,不只那個判例中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還有在另外一個討論串中,有網友提的另一個案例是連檢察官都以”不起訴”處分,所以不是只有一個案例。

綠燈直行的車子,有沒有”應該注意”的,有,不過是注意綠燈同向或對向的車子,不是紅燈違規的車子,也就是根據我舉的那個判例中的說明,以及該判例中引用法規的說明,以及該判例中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中指出,綠燈直行車只要有注意同事綠燈向的車子狀況,就已經盡到他該盡的”應注意”了,紅燈違規車不在綠燈直行車的”應注意”範圍。

所以,你要說明的是,從”沒注意”如何在還沒有確認”有應注意”或”沒有應注意”之前,就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

就邏輯來說,”應不應該”跟”能不能”本來就是兩種不一樣的概念,把”應注意而未注意”等於”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犯了違反邏輯”同一律”的謬誤。

Vical 2006-09-12 10:35 PM

[QUOTE=spooky_mulder]概念是邏輯思考的基礎,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思維必須保持同一性,亦即保持確定性。也就是說,運用概念或判斷時要保持確定的內容,不能偷換他的意義,這就是思維的同一律。同一綠的邏輯公式是”A是A”(A可以表示概念或判斷)。

遵守同一率是做到思維內容準確的保證,也是正確運用概念、進行判斷和推理的前提。如果違反了同一律,那就會不可避免地犯偷換概念或偷換論提的邏輯錯誤。
QUOTE]
前面代你解釋你的主張 不知有無失誤?
網路上討論這東西 真的沒啥意思
不管你說再多 對方還是跟你講別的東西
人生該用在更有意義的事情上
大大還有精力的話 就跟他慢慢耗吧
也算是一種修行

spooky_mulder 2006-09-12 11:19 PM

引用:
作者Vical前面代你解釋你的主張 不知有無失誤?
網路上討論這東西 真的沒啥意思
不管你說再多 對方還是跟你講別的東西
人生該用在更有意義的事情上
大大還有精力的話 就跟他慢慢耗吧
算是一種修行


基本上大致上的意思是差不多那樣。

其實,我只是想讓他知道,他從”沒注意”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少了說明該狀況是否屬於”應注意”的狀況。他自己也說了,如果沒有”應注意”,那麼”沒注意”也沒有刑責。

但是”沒注意”是怎麼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呢?他卻沒有說明”應注意”的依據是哪裡來的。判例?法條?不知道,他沒提到!

至於”應注意”跟”能注意”的概念不同部分,已經不想在跟他多說了,拿數學邏輯來比喻,基本上法律的邏輯是屬於”形式邏輯”,不是”數位邏輯”,形式邏輯是邏輯的最基礎。

那一篇只是跟他在說明一下,他犯的邏輯推理錯誤在哪裡,他能聽進去多少是他的事了。

以後應該不會那麼有時間跟 PO 這一段了。

不過,樓主所舉案例的裁判書出來,我還是有興趣看一下,法官的觀點為何跟前一審判決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觀點上的不一樣處。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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