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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車的高危險性,許多機車族的「駝鳥心態」,司馬昭之心啊!! :laugh:
Wiki - Motorcycle safety 依據老美 2006年 的 統計數據: 機車族之每10萬人致死率: 72.34 汽車族之每10萬人致死率: 13.10 依據英國交通部 2004年 的統計: motorcycles have 16 times the rate of serious injuries per 100 million vehicle kilometers compared to cars, and double the rate of bicycles. (機車族的重傷率,是汽車的16倍,自行車的2倍) 澳大利亞的統計: A national study by the Australian Transport Safety Bureau (ATS) found that: (1). Motorcycle rider death rates increased among all rider age groups between 1998 and 2000 (2). Motorcycle rider deaths were nearly 30 times more than drivers of other vehicles (機車族致死率為其他車種的30倍) (3). Motorcycle riders aged below 40 are 36 times more likely to be killed than other vehicle operators of the same age. (4). Motorcycle riders aged 40 years and over are around 20 times more likely to be killed than other drivers of that same age. |
Additional data from the United States reveals that there are over four million motorcycles registe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全美國登錄的機車數量共400萬輛,相對於1500萬輛機車族的台灣,還不嫌擁擠嗎!? Orz ) |
引用:
中央法規這麼寫,可是中央給地方很大自主權,大到可以無視中央法規。 所以一樣的規定在各地卻有不同的解讀,於是產生了非常不同的規劃。 |
引用:
你這個道理如果說的通的話 那高速公路 就跟北宜公路一樣 兩線道就好了 蓋那麼寬幹啥? 還好咱中央機關只有腦殘一半 還沒有全殘 |
引用:
鄉民 : 嚇死人了 , 等會騎車去飆個幾圈順便壓壓驚...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請把這句話看懂。如果該條文有另外規範機器腳踏車,才會把汽車專指四輪以上車輛。 但是如果該條文並未另外規範機器腳踏車,所謂汽車就是套用原來的定義。 也就是只要沒有講明機器腳踏車有另外的規範,就是規範所有四輪以上車輛 跟二輪車輛。就像第45條,雖然寫的是汽車,但他的規定是就是所有 之所以會產生爭議,就是政府定的法規裡面,自己寫了汽車就是以內燃機為動力的車輛。 但是又搞出一個機器腳踏車,讓民眾以為規定只規範民間狹義上的汽車。所以造就了目前 機車的違規問題。我們如果隨便拿一條並未指名機器腳踏車的規定去問路上騎機車的人, 十之八九肯定會認為這是汽車的規定不是機車。要避免這種爭議,現在所謂的機器腳踏車 應該改為二輪汽車。機器腳踏車就給真正的機器腳踏車或是電動腳踏車使用。 |
引用:
說汽車安全也只是鴕鳥、跟死道友不死貧道的心態而已。 汽車的安全,其實講難聽的,根本就是建立在他人的危險之上。 很多說汽車安全的人,上了路就是亂亂開,反正死的不是我。 |
引用:
請把該致死率或致死數據加上原因!! 因為汽車造成機車死亡或重傷的,請單獨列出來! 並針對汽車的路權更嚴加規範、以免害人... :think: 引用:
您的看法與小弟大致相同... :ase 所以才一直呼籲政府要正視全國這個最大的交通工具族群,明確定義規範,給予合理的路權&保障相關權益,不要再這樣打混仗下去了... |
引用:
汽車只是相對致死率較低,沒有人認為汽車上路一定安全吧!! :ase 會拿出這一個「鐵證如山」的統計數據, 主要是機車族老是在分母、分子打轉, 企圖模糊化機車上路的危險性 .... 老是拿自撞或被撞來駝鳥!! :laugh: 既然機車族強調和汽車混流才這麼危險, 為何又要爭取車速分流??? 真是 矛盾 .... :stupefy: |
引用:
我並沒有說全面。 而是只部分市區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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