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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日台68撞重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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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汽車兩度危險超車,第一次沒過被機車阻擋,第二次從左邊超車成功,接著機車也想從 左邊危險超車,汽車向左甩撞到機車,這是一連串的危險駕駛行為,不會用一般法規處 理。 |
引用:
這就要看醫師鑑定是否有失能,如果可以幾乎完全恢復,就算是普通傷害。 不過我看一下,即使是粉碎性骨折,要成立重傷害還是很難。 |
引用:
既然你知道這點 糾結在汽車駕駛百分百錯的道理在哪裡? 你都知道機車騎士有錯 而且你明顯知道騎士不從那個地方超車就不會出車禍 BMW可是走在合法車道上 就算有危險駕車一開始也沒出事 更何況 BMW駕駛可以主張被騎士嚇到才抖一下車子然後不小心撞到機車的 你一眛認定汽車駕駛100%錯的道理在哪??? 我猜 你應該是不開車的機車騎士身分對吧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引用:
你猜錯了,我連機車都沒有,主要代步工具是汽車。 其他我前面已經說得很清楚,不想再重複。 只能告訴你,兩者已經不是正常駕駛行為,互相追逐爭奪車道,才導致碰撞。 還有不是汽車駕駛100%有錯,而是雙方都100%有錯。 |
引用:
你邏輯有什麼問題?如果民事是重機要賠,沒達成和解關汽車什麼事? |
引用:
根據我唯一次檢舉逼車成功的經驗(在新北市汐止)... 我大概以GPS 55kph行駛在內側車道,後方被一台小黃大約距離我0.5米距離緊跟。 由於正好處於固定式照相的位置路段,外側車道又有公車行駛,小黃雖然有閃我幾下大燈(全程無使用喇叭),我也沒辦法馬上避讓。 通過固定式照相範圍後,我立即找空檔切換車道到外側讓那小黃通過。 當時他也沒特別比我快多少,我讓開之後我估計他頂多也是以65kph慢慢遠離我而去。 後續想說這小黃後方緊跟不到0.5米也算是危險,就用前後鏡頭畫面檢舉看看,就檢舉成功了,警察還加開未依法使用燈光,這是我第一次知道新北市警察這麼夠力;我在台北市檢舉後方緊貼、側邊逼近硬切、長時間使用遠燈及霧燈照射前方用路人之類的,還沒成功過XD |
引用:
實務上民事很難在刑事判決之前完成,基本上以這件事故來說,汽車能僅被以過失傷害起訴就偷笑了... 我個人認為所謂"關門"行為已經不符合正常行駛之態樣,正常行駛於快速道路甚至一般道路時,直線車道哪有需要進行"關門"之必要呢? 民事還沒判完或者和解時,往往傷害罪之刑事官司已經走得差不多了... 若是最終被判有罪,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會很吃虧的,因未達成和解而造成較重的量刑也算是社會常識才對^_^ |
引用:
雙方都有肇事責任的情況下,要互相賠償財損以及醫藥費等等,不是機車騎士單方面賠給汽車駕駛,你搞錯了。 |
引用:
幫承辦的員警點讚! |
在機車少的國家
關門這動作為非必要 因為不太會有機車在你車旁鑽 但在台灣這個滿是機車的國家 關門這動作很必要吧 沒遇過已打燈要右轉 但機車卻一台台從路肩刷過去的狀況? 三峽軍卡打方向燈右轉 擦撞機車母女雙亡 不是我歧視機車 但台灣數量這麼龐大的機車確實造成許多問題 上述案例軍卡都行駛在最外側車道了 關門關到沒得關了 但機車還是硬要從軍卡右側通過 難道要軍卡連路肩也關到滴水不漏嗎? 到時民眾是不是又要說軍卡違規行駛路肩? 再說軍卡一台這麼大台 也不可能關到這種程度 關成這樣它自己會轉不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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