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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la 2006-09-08 09:33 AM

我們都不是法官,所以也都沒有經過閱卷、訊問、答辯等追查真相的機會,所以何不遵循現行的制度!如果很多人對目前的制度不滿意何不依遊戲規則來改變這個制度!不知各位以為然否?

nzcym 2006-09-08 02:09 PM

引用:
作者orangela
我們都不是法官,所以也都沒有經過閱卷、訊問、答辯等追查真相的機會,所以何不遵循現行的制度!如果很多人對目前的制度不滿意何不依遊戲規則來改變這個制度!不知各位以為然否?

科舉取士 , 迂儒誤事 -- 此乃當今司法體系之寫照 .

nzcym 2006-09-08 02:12 PM

引用:
作者orangela
我們都不是法官,所以也都沒有經過閱卷、訊問、答辯等追查真相的機會,所以何不遵循現行的制度!如果很多人對目前的制度不滿意何不依遊戲規則來改變這個制度!不知各位以為然否?

科舉取士 , 迂儒誤事 -- 此乃當今司法體系之寫照 . 舉例而言 : 那麼這些明知故犯 , 視法律規定於無誤的肇事元兇 , 依律該當何罪 ? 這些迂腐的法官怎麼不追究肇事元兇的責任 ?

spooky_mulder 2006-09-08 07:34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可能存在"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的前提,我也說過了,這就是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的結果......如果他在撞擊前未煞車,那他本來可以因注意而煞車盡量避免死亡車禍,但他沒有,這就構成了應注意未注意的條件.......

你一直走不出死胡同,只認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是在於車禍發生的必然性,而忽略掉是否能因"注意"而盡量避免人命的喪失........

另外,你提出的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 --- 94 , 交易 , 627
"我有煞車且已煞住,我在煞車停住時,被害人之系爭腳踏車就撞過來"--------------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而未煞車,被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何衝突???

板橋地方法院 --- 92 , 交易 , 499
"立刻採煞車並將方向盤向右打,以閃避被害人" --------------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


問題是箱型車駕駛通過綠燈路口時,本來就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所以就不能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因為沒有注意的義務,所以不能就他沒有注意到來當作有罪的依據。

因為以通過綠燈路口來說,箱型車駕駛是要優先注意同事綠燈向的車行狀況,因為這是交通法規規定的義務。

如果要以沒注意來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必須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這是前提,但是箱型車駕駛有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請參考嘉義地院 93, 交易, 110 裡面的判例,其中還有引用最高法院 88, 台上字, 1852 號的判例。

並不是沒注意就可以引用”應注意而注意”,而是有注意的義務時,請問你根據哪個判例來說箱型車駕駛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

如果箱型車駕駛當時正在”專心注意”綠燈向同向車流的狀況時,他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狀況不是正常的嗎?

況且公訴人也要證明箱型車駕駛當時除了注意綠燈向車行狀況,還能同時紅燈向狀況,不能以一般人可以來當作箱型車駕駛也可以就當作是定罪的依據。

apollo_749 2006-09-08 08:00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問題是箱型車駕駛通過綠燈路口時,本來就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所以就不能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因為沒有注意的義務,所以不能就他沒有注意到來當作有罪的依據。

因為以通過綠燈路口來說,箱型車駕駛是要優先注意同事綠燈向的車行狀況,因為這是交通法規規定的義務。

如果要以沒注意來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必須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這是前提,但是箱型車駕駛有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請參考嘉義地院 93, 交易, 110 裡面的判例,其中還有引用最高法院 88, 台上字, 1852 號的判例。

並不是沒注意就可以引用”應注意而注意”,而是有注意的義務時,請問你根據哪個判例來說箱型車駕駛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

如果箱型車駕駛當時正在”專心注意”綠燈向同向車流的狀況時,他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狀況不是正常的嗎?

況且公訴人也要證明箱型車駕駛當時除了注意綠燈向車行狀況,還能...

我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說的都只是"我認為",我不會堅持我說的是對的,但是,你也說過你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就不知道你為何認為你說的一定是對的.......

或許你是對的,或許你是錯的,我覺得還是不要把話說死比較好,友站也有相同的討論,未徵得發言者同意,不方便轉貼,只給連結.........其中pan網友的說法,我覺得可信度較高.....參考參考吧~~ :agree:

http://www.myav.com.tw/forum/showth...12&pagenumber=7

spooky_mulder 2006-09-08 08:50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我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說的都只是"我認為",我不會堅持我說的是對的,但是,你也說過你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就不知道你為何認為你說的一定是對的.......

或許你是對的,或許你是錯的,我覺得還是不要把話說死比較好,友站也有相同的討論,未徵得發言者同意,不方便轉貼,只給連結.........其中pan網友的說法,我覺得可信度較高.....參考參考吧~~ :agree:

http://www.myav.com.tw/forum/showth...12&pagenumber=7


我不是司法人員,但是如果你有注意裁判書的前半部,相信都會看到法官的一段”無罪推定原則 .... 除非能證明被告有罪,否則以無罪論”。

另外所謂的”應注意”是指在法律上附有注意的義務,才是應注意,跟 Pan 網友所說的”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不一樣的。

所以說,以本案例來說,箱型車駕駛因為”沒注意到”而沒有踩煞車,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很奇怪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一審為什麼事無罪或不起訴的原因,二審會被判有罪,這要看法官是根據什麼來判的,為什麼跟第一審的法官見解不同,要等看到裁判書才知道。

我主要是要說,你由”沒注意”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對的,”應注意”的前提是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

但是”能注意而未注意”卻不一定需要有法律上有注意義務當前提,所以是不一樣的。

而且是否”能注意”是要由原告方或提起公訴這一方來證明的,不是要被告來證明。

既然你已經看到 Pan 網友的文章,不知道你是否已經分清楚”應注意”和”能注意”的不同了。

因此,在法律上的邏輯與無罪推定原則來說,因為沒注意到所以沒踩煞車,必須先確定有無”注意的義務”,再看是屬於”應注意”還是”能注意”,這樣你了解了嗎?

光之傳承者 2006-09-08 09:10 PM

所以作筆錄的時候不能講說我沒看到他...要講他衝出來的速度太快,我已經踩了煞車還是來不及...

hjfrank 2006-09-09 04:27 AM

[轉貼] 遵守交通規則撞死人 婦女遭判刑

http://www.hjfrank.net.ru

雲想風 2006-09-09 04:46 AM

台灣 又一獨步全球之作??...


題外:

有一次 我爸爸停紅燈,之後,被一個婦人撞到,結果 還要陪他錢耶... :laugh: :laugh: :laugh:

:jolin: 花錢 息事寧人 :stupefy:

apollo_749 2006-09-09 01:21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不是司法人員,但是如果你有注意裁判書的前半部,相信都會看到法官的一段”無罪推定原則 .... 除非能證明被告有罪,否則以無罪論”。

另外所謂的”應注意”是指在法律上附有注意的義務,才是應注意,跟 Pan 網友所說的”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不一樣的。

所以說,以本案例來說,箱型車駕駛因為”沒注意到”而沒有踩煞車,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很奇怪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一審為什麼事無罪或不起訴的原因,二審會被判有罪,這要看法官是根據什麼來判的,為什麼跟第一審的法官見解不同,要等看到裁判書才知道。

我主要是要說,你由”沒注意”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對的,”應注意”的前提是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

但是”能注意而未注意”卻不一定需要有法律上有注意義務當前提,所以是不一樣的。

而且是否”能注意”是要由原告方或提起公訴這一方來證明的,不是要被告來證明。

既然你...

我覺得你又在玩文字遊戲了...... :rolleyes:

試想,如果不是"應注意",那麼"能注意"也沒有必要注意了........為何要負法律責任??

你應該懂我在說什麼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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