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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2006-09-07 08:47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既然沒有注意的義務,何來的”應注意”呢?

法律規定有應注意的義務時,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正確的。

法規沒有規定應注意的義務時,卻硬要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有罪,是一種司法界的陋習。

這段說得好
法律規定好責任與義務
不能在遊戲規則之外又加了自已的東西
這會大亂的

apollo_749 2006-09-07 08:59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1. 套一句你說的話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

2. 不是有判例顯示 法官根據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嗎?

既然沒有注意的義務,何來的”應注意”呢?

法律規定有應注意的義務時,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正確的。

法規沒有規定應注意的義務時,卻硬要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有罪,是一種司法界的陋習。

雖然同樣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但是意義是不一樣的。



至於樓主貼的案例,請等裁判書出來再看吧,看看法官是根據什麼理由,沒有引用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

1.當然有可能.....不過,話可不能亂套...... :p

而且可能性我已經講出來了,你沒看到嗎?
就是後面那一句.........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因為車子絕不是瞬間移動....... :p

2.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這應該就是所謂的信賴原則......

我同意直行車可以信賴對方會遵守號誌,本來可以不必為這場車禍負責,但是,我提到的一個重點你可能沒看清楚,撞擊點之前沒有煞車(我把這段放大,避免有白目者又說白爛話.... :D ),那就表示他未盡到注意之則,如果他盡到注意之則進而煞車,或許可以避免車禍、或許可以減低傷亡結果,但他未盡到此注意之則,被判刑應該可以理解..........

簡單來說,我認為....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有煞車痕,應判無罪;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無煞車痕,應判有罪。

nomad 2006-09-07 09:04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很奇怪的說法...

如果自己守法,又何必管其他人守不守法?
因為其他人不守法不會被抓,所以您也要起而效尤?

您到底是為了自己守法?還是為了別人守法?
若是後者...您絕對不會守法,因為沒有人在盯的時候,您就會違法。

因此,這種說法只是在為自己違法找藉口合理化而已。

話說...如果熟悉路段,卻看不到橫向車道的路口狀態下,小弟經過時都會格外小心。
反而是垂直的路口,若有人闖紅燈應該就能馬上看到...反而不會刻意放慢。

因此,肇事者若不是不熟悉路況...就是根本沒有注意路口狀況。
反過來說,不熟悉路況卻沒有放慢速度仍有疏失。


一點也不奇怪
沒有棍子沒有蘿蔔的遊戲規則誰要遵守?
守法說白點,守法不是為了自已守法
法律是大家訂出來的遊戲規則
我守法不侵犯別人
是為了確保別人也守法不侵我
我不會在暗地裡犯法,是因為我相信大部份人不會在暗地裡犯法
如果發現只有我一個人守法,大部份人違法而不被處罰,這法律就很有問題
(就有句名言說得很類似)

"您到底是為了自己守法?還是為了別人守法?"
涉世未深?

搞清楚道德和法律
道德上要求要做到結果沒做到,是要由道德來遣責
法律上要求要做到結果沒做到,是要由法律來遣責

你所謂的疏失
說白點就是沒有做到盡善盡美、毫無瑕疵

n_akemi 2006-09-07 09:29 PM

引用:
作者nomad
沒有棍子沒有蘿蔔的遊戲規則誰要遵守?
守法說白點,守法不是為了自已守法
所以您是屬於要有棍子盯的那種...
那麼小弟之前的說法並無謬誤。

既然沒有人24小時盯,您如何可以說明自己不會暗地違法?

別人違法若妨礙到您,請依程序訴請懲戒或裁罰。
這跟執法嚴不嚴有什麼關係?

執法嚴不嚴的問題在於警務人員是否主動積極取締違法。
不過仍然還有被動這一條對吧?如果執法人員接到檢舉仍不依法處理...
您還有督察單位可以申訴...

到底是誰搞不清楚遊戲規則?
小弟守法是為了確認自己不會妨礙到別人,出發點完全不一樣。

一個以保障自己為出發點的想法,居然可以表示不會暗地違法...
或者是您自己已經妨礙他人而不自知?不知不覺而違法一樣是違法。

spooky_mulder 2006-09-07 09:58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1.當然有可能.....不過,話可不能亂套...... :p

而且可能性我已經講出來了,你沒看到嗎?
就是後面那一句.........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因為車子絕不是瞬間移動....... :p

2.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這應該就是所謂的信賴原則......

我同意直行車可以信賴對方會遵守號誌,本來可以不必為這場車禍負責,但是,我提到的一個重點你可能沒看清楚,若撞擊點之前沒有煞車(我把這段放大,避免有白目者又說白爛話.... :D ),那就表示他未盡到注意之則,如果他盡到注意之則進而煞車,或許可以避免車禍、或許可以減低傷亡結果,但他未盡到此注意之則,被判刑應該可以理解..........

簡單來說,我認為....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有煞車痕,應判無罪;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無煞車痕,應判有罪。


在嘉義地方法院 93, 交易, 110 有提到,根據無罪推定原則,除非證明有罪,否則以無罪認定。

因為綠燈直行法律沒有規定有減速的義務,所以通過有號誌的路口本來就不是減速,所以除非能證明他來得注意,否則沒有理由認定綠燈直行一定能注意任何的闖紅燈駕駛。

所以說,我說的”套一句你說的話 ---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是針對你說的這一句”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翻白話來說 --- ”撞擊前是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因為沒注意到,就有可能連煞車的時間都沒有。看來你是誤解我說的意思。

也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注意的意義,就是沒有”應注意”,那麼何來的”應注意而未注”呢?

至於無煞車痕的問題,一樣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因為不負有注意的義務,因此就要證明撞擊前有注意到,否則就有可能”撞擊前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apollo_749 2006-09-07 10:43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在嘉義地方法院 93, 交易, 110 有提到,根據無罪推定原則,除非證明有罪,否則以無罪認定。

因為綠燈直行法律沒有規定有減速的義務,所以通過有號誌的路口本來就不是減速,所以除非能證明他來得注意,否則沒有理由認定綠燈直行一定能注意任何的闖紅燈駕駛。

所以說,我說的”套一句你說的話 ---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是針對你說的這一句”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翻白話來說 --- ”撞擊前是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因為沒注意到,就有可能連煞車的時間都沒有。看來你是誤解我說的意思。

也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注意的意義,就是沒有”應注意”,那麼何來的”應注意而未注”呢?

至於無煞車痕的問題,一樣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因為不負有注意的義務,因此就要證明撞擊前有注意到,否則就有可能”撞擊前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綠燈直行法律沒有規定有減速的義務,那麼,不知道有沒有明文規定,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也無須煞車減速??

你要講的我都知道,但是,我提的你好像不是很懂.....

你提出那個"唯一"的判例來證明你的說法,要我相信.....我同樣提出這個判例的結果,你卻不相信這個判決??你只選擇你要相信的來看??

如果說,法律有規定,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也無須煞車減速,那麼你說得對,連應注意都沒有,所以沒有未注意的問題.........

但是,希望有這個規定,如果找不出來這個規定,恐怕這就是箱型車被判刑的關鍵了..........請接受這個事實....... :p

sunnywalker 2006-09-07 10:44 PM

記者容易犯的錯誤有二
1."依過失殺人致死......."
2.F-16與幻象2000搞不清楚 :stupefy: (番號都差這麼多了 :stupefy: )

殺人是有故意的"犯意"(以下都是簡述,法律專業人士多包涵阿.... ;) )
過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才有"致死"

偷偷告訴大家幾個重點
1.車騎士在等紅燈看到兩方沒來車,就穿越馬路>行政罰
2.駕駛撞上闖紅燈的機車,造成騎士死亡>是侵犯身體權.生命權的概念

大家可以說這是互相矛盾,但實務上並非如此
民法上有道義賠償的概念

法官會依實際情形考量 :think:

家屬說,父親闖紅燈犯錯在先,已經用生命付出代價,也不希望對方坐牢,只希望他負起道義責任,民事賠償也從原先要求的1400萬降成55萬喪葬費

甚至我們也不知廂型車駕駛當時時速是多少?有無煞車?

並非指廂型車駕駛不守交通規則!

但大家千萬要注意,........"綠燈不是取得形.民事免責權"

多注意,少吃虧!

至少看在錢的份上 :rolleyes:

ElvisTu 2006-09-07 11:19 PM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記者容易犯的錯誤有二
1."依過失殺人致死......."
2.F-16與幻象2000搞不清楚 :stupefy: (番號都差這麼多了 :stupefy: )

殺人是有故意的"犯意"(以下都是簡述,法律專業人士多包涵阿.... ;) )
過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才有"致死"

偷偷告訴大家幾個重點
1.車騎士在等紅燈看到兩方沒來車,就穿越馬路>行政罰
2.駕駛撞上闖紅燈的機車,造成騎士死亡>是侵犯身體權.生命權的概念

大家可以說這是互相矛盾,但實務上並非如此
民法上有道義賠償的概念

法官會依實際情形考量 :think:

家屬說,父親闖紅燈犯錯在先,已經用生命付出代價,也不希望對方坐牢,只希望他負起道義責任,民事賠償也從原先要求的1400萬降成55萬喪葬費

甚至我們也不知廂型車駕駛當時時速是多少?有無煞車?

並非指廂型車駕駛不守交通規則!

但大家千萬要注意,........"綠...

+1

...................

spooky_mulder 2006-09-08 01:07 A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綠燈直行法律沒有規定有減速的義務,那麼,不知道有沒有明文規定,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也無須煞車減速??

你要講的我都知道,但是,我提的你好像不是很懂.....

你提出那個"唯一"的判例來證明你的說法,要我相信.....我同樣提出這個判例的結果,你卻不相信這個判決??你只選擇你要相信的來看??

如果說,法律有規定,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也無須煞車減速,那麼你說得對,連應注意都沒有,所以沒有未注意的問題.........

但是,希望有這個規定,如果找不出來這個規定,恐怕這就是箱型車被判刑的關鍵了..........請接受這個事實....... :p


你在說什麼啊,我是強調”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既然這可能存在,為什麼你還在強調”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我強調的是綠燈直行車沒有義務要注意闖紅燈,只要在速限內交通法規也沒有綠燈直行車需要減速,以及是否能注意的問題,因為的確有可能在撞擊前是無法注意到,甚至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的,這是有可能的,並不是向你所說得沒有可能。因為綠燈直行時是有規定要注意車前同向車行狀況,所以專注注意同向車行狀況時,是有可能無法注意不同向的闖紅燈狀況的。

而且”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那也是起訴的一方要證明的啊,證明當時被告除了注意前方之外,還有辦法注意到其他的狀況,並且有時間踩煞車。

另一個被告無違規死者違規,被告被判無罪的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 --- 94 , 交易 , 627
板橋地方法院 --- 92 , 交易 , 499
桃園地方法院 --- 89 , 交易 , 329
90 , 交易 , 328
91 , 交易 , 641

而上述的判例也有被害人是闖紅燈的,請參考。

我已經找出了一些例子,但這並不是我的義務與責任,也不要在說我之前所舉的嘉義地院 93, 交易, 110 是唯一無違規撞死闖紅燈無罪的判例是”唯一”的判例了,事實上並不是。

apollo_749 2006-09-08 01:53 A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你在說什麼啊,我是強調”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既然這可能存在,為什麼你還在強調”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我強調的是綠燈直行車沒有義務要注意闖紅燈,只要在速限內交通法規也沒有綠燈直行車需要減速,以及是否能注意的問題,因為的確有可能在撞擊前是無法注意到,甚至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的,這是有可能的,並不是向你所說得沒有可能。因為綠燈直行時是有規定要注意車前同向車行狀況,所以專注注意同向車行狀況時,是有可能無法注意不同向的闖紅燈狀況的。

而且”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那也是起訴的一方要證明的啊,證明當時被告除了注意前方之外,還有辦法注意到其他的狀況,並且有時間踩煞車。

另一個被告無違規死者違規,被告被判無罪的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 --- 94 , 交易 , 627
板橋地方法院 --- 92 , 交易 , 499
桃園地方法院 --- 89 , 交易 , 329
...

可能存在"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的前提,我也說過了,這就是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的結果......如果他在撞擊前未煞車,那他本來可以因注意而煞車盡量避免死亡車禍,但他沒有,這就構成了應注意未注意的條件.......

你一直走不出死胡同,只認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是在於車禍發生的必然性,而忽略掉是否能因"注意"而盡量避免人命的喪失........

另外,你提出的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 --- 94 , 交易 , 627
"我有煞車且已煞住,我在煞車停住時,被害人之系爭腳踏車就撞過來"--------------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而未煞車,被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何衝突???

板橋地方法院 --- 92 , 交易 , 499
"立刻採煞車並將方向盤向右打,以閃避被害人" --------------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而未煞車,被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何衝突???

桃園地方法院 --- 89 , 交易 , 329
"(依被害人之時速,被告有無可能防止?)應該來不及,當被害人時速有五、六十公里,被告只有三、四十公里,被害人又是突然轉回來。" --------------你沒看到嗎?証人都證明無法防止事故發生,當然"應注意而未注意"不成立..........


你可以再加油點~~~~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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