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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撞死撞闖紅燈騎士被判刑 廂型車駕駛:以後誰要守法?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51019)

apollo_749 2006-09-07 12:01 PM

我覺得法官判刑應該不會沒有依據.........

撞擊點之前有沒有煞車,我想,是重要的關鍵........

就算沒辦法看到機車衝出來,但是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那麼法官就沒判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p

carlos0857 2006-09-07 02:35 PM

一千四百萬 去搶銀行比較快啦

n_akemi 2006-09-07 04:01 PM

引用:
作者nomad
不過要是執法者根本就在鼓勵不守法
那又怎麼會讓人想要守法?
很奇怪的說法...

如果自己守法,又何必管其他人守不守法?
因為其他人不守法不會被抓,所以您也要起而效尤?

您到底是為了自己守法?還是為了別人守法?
若是後者...您絕對不會守法,因為沒有人在盯的時候,您就會違法。

因此,這種說法只是在為自己違法找藉口合理化而已。

引用:
作者nomad
以這張圖來看
機車騎士根本看不到右方來車
......(恕刪)......
箱型車根本無法看到左方是否有闖紅燈的車子衝出來
話說...如果熟悉路段,卻看不到橫向車道的路口狀態下,小弟經過時都會格外小心。
反而是垂直的路口,若有人闖紅燈應該就能馬上看到...反而不會刻意放慢。

因此,肇事者若不是不熟悉路況...就是根本沒有注意路口狀況。
反過來說,不熟悉路況卻沒有放慢速度仍有疏失。

臺灣地區道路千奇百怪,常有那種舊省道分岔出新環道的地方...
兩條馬路在分開與會合的兩個點,通常都不是垂直或平行...
兩條馬路的夾角最常見的角度是30°到60°...
由於車流量大加上車速都很快,發生車禍的比率也都滿高的...

難道諸位經過這種路段都不會特別注意嗎?
雖然小弟也覺得被害人是自找的...

A1033258 2006-09-07 04:01 PM

引用:
作者cpafrank
.........
要是犯****通規則就該死, 我最恨騎在快車道機車騎士, 我可不可以見一個撞一個?

這種心態 :jolin:

會引起筆戰吧....這就像機車騎士看到右超或違停的車可否直接拿大鎖攻擊
路權不是這樣的吧
應該是保障守法的用路人...至於違規的得已有裁罰論處...

luym0001 2006-09-07 04:33 PM

引用:
作者A1033258
這種心態 :jolin:

會引起筆戰吧....這就像機車騎士看到右超或違停的車可否直接拿大鎖攻擊
路權不是這樣的吧
應該是保障守法的用路人...至於違規的得已有裁罰論處...

重點應該是,今天我用正常方式及注意力駕駛,碰到違規,我到底要做到怎麼樣的應變出事時才算不用負責,是完全不用管他,撞上去也不用負責?還是要玩那個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注意義務?或是對注意義務可以有比較好的標準或認知讓大家能接受?弄個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有的沒的,只有比�**棬囿漱H才會懂吧。當然啦,那個我可以積極地去追殺那個違規的人應該不是大部分的人能接受的就是了~ :laugh:

j6r6 2006-09-07 04:45 PM

引用:
作者cpafrank
小弟未看完全部討論串
但要跟大家說明一點的就是"路權"的觀念
在交通規則中亦說明了上路就是要遵守"駕駛應有的注意"
不是犯****通規則就該死. 而是肇事的雙方所應負的責任比率. 亦有可能闖紅燈的騎士快到讓別人一點反應的時間都沒有,這撞死人的司機很可能就無罪
要是犯****通規則就該死, 我最恨騎在快車道機車騎士, 我可不可以見一個撞一個?

如果你"應注意而有注意"但還是撞到了呢? :D

這種沒辦法客觀量化的講法,拿來作評判,才是真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阿~ :D

ylafos 2006-09-07 05:39 PM

當你開了方向燈 你就可以看都不看就直接轉彎嗎

ElvisTu 2006-09-07 07:12 PM

遇到紅綠燈,就算是綠燈也得小心行駛。

難到綠燈撞死人,就可以免刑責了嗎??

spooky_mulder 2006-09-07 07:16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我覺得法官判刑應該不會沒有依據.........

撞擊點之前有沒有煞車,我想,是重要的關鍵........

就算沒辦法看到機車衝出來,但是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那麼法官就沒判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p


1. 套一句你說的話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

2. 不是有判例顯示 法官根據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嗎?

既然沒有注意的義務,何來的”應注意”呢?

法律規定有應注意的義務時,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正確的。

法規沒有規定應注意的義務時,卻硬要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有罪,是一種司法界的陋習。

雖然同樣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但是意義是不一樣的。

至於樓主貼的案例,請等裁判書出來再看吧,看看法官是根據什麼理由,沒有引用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

spooky_mulder 2006-09-07 08:22 PM

引用:
作者ElvisTu
遇到紅綠燈,就算是綠燈也得小心行駛。

難到綠燈撞死人,就可以免刑責了嗎??


嗯,雖然說了很多次,但是還是要再提一次,的確是有可以免刑責的機會。

嘉義地方法院的 93, 交易, 110,以及其中引用的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 第一八二五號 判例,都顯示出綠燈直行的車子沒有注意是否有闖紅燈車子的義務。

而該判例正式綠燈撞死人無罪的結果,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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