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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gy 2023-03-20 01:41 PM

真的蠻可憐的...只會在網上嘴泡...
一人還要群戰大家...
對...我就是在說你...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j8iaVLuBVU
看看吧...雖然少數我不認同...
但他講的已經非常客觀了...

Quaker2013 2023-03-20 01:44 PM

引用:
作者Earstorm-5
酒駕很明顯是酒駕了, 殺人說嚇嚇, 這其實都已經都跟開車這情況不同了, 交通問題是很難證明心裡怎麼想.

所以說橘色部分是最正確的, 拋除所有什麼肉身, 板金, 諸如此類的出發點.

所以說如果連寬度, 順序之類的都還能靠自己意志去變換實際情況, 我真的只能對網友說: 對, 你對.


這案例中兩車危險駕駛事實也很明確,危險駕駛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汽機車碰撞不是單一違規行為,而是雙方一連串危險駕駛行為(公共危險),最後碰撞。

野口隆史 2023-03-20 01:45 PM

引用:
作者蠻荒
理一下開頭好了,總有人認為是汽車挑釁在先

1.以正常行駛來說,在高速、快速道路上,不應該出現內側跟外線併排行車的行為
▲以現實狀況來說:這情況常常出現
▲以此事件來說 :重機首先就做了錯誤行為

2.遇到上面的行為時,通常後面一些較快的車過來想超車時、就會越來越接近內線前車
▲以現實狀況來說:,這情況應該很多人都遇過,但通常人家會越來越逼近你的車,單純只因你龜在內線擋著車道,希望你看到後加速讓路,有些人甚至會按鳴喇叭、閃遠光燈等輔助行為來提醒你
▲以此事件來說 :汽車出現常見的貼近前車舉動,至於有沒有對重機按喇叭、或閃他遠燈,影片中似乎沒看到這些行為,而重機則是頻頻回頭盯著汽車看

針對2的現實狀況,很多人認為逼近前車就是挑釁了,按喇叭或閃遠燈、更常被視為是一種挑釁行為

那麼應該如何做,才能讓那些自認為行使在最高速限、龜在內線佔用超車道的駕...

"2." 的話其實我國法規中有明確定義這種逼車行為的確是違規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40012&flno=43

蠻荒 2023-03-20 01:45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我原文是這樣。
む高速行駛的情況,汽車貼近機車本來就會造成騎士生命危險,這不是挑釁難道是善意?
我也討厭龜車,但不可以顛倒是非。め

高速時汽車逼近機車,這本來就是挑釁,我搞不懂一堆把逼車視為理所當然的人,是怎麼想
的,無怪乎台灣逼車文化這麼盛行。


那你引我那篇文,然後說不可以顛倒是非
我就覺得,那篇文都寫這樣了還有什麼問題嗎,最後重點不正是希望能解決2所說的情況引發的問題不是嗎

結果看起來,你還是一直圍繞在你自己的想法裡面轉而以.......

Quaker2013 2023-03-20 01:49 PM

引用:
作者imggy
真的蠻可憐的...只會在網上嘴泡...
一人還要群戰大家...
對...我就是在說你...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j8iaVLuBVU
看看吧...雖然少數我不認同...
但他講的已經非常客觀了...


你想想看,為什麼我這個時間可以跟大家嘴砲? 我工作就是看看盤而已,可憐嗎? 或許吧 哈

影片說的是比較保守,但過程與結論幾乎與我一致,汽車駕駛肯定有刑責,看法官怎麼判定。

Earstorm-5 2023-03-20 01:51 PM

引用:
作者imggy
真的蠻可憐的...只會在網上嘴泡...
一人還要群戰大家...
對...我就是在說你...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j8iaVLuBVU
看看吧...雖然少數我不認同...
但他講的已經非常客觀了...


聽到後照鏡麻煩裝上去, 笑出來 XD

我覺得後照鏡裝上去, 不是機車扭屁股的時候出事, 就是兩人從此不用再囉嗦了.
不過解說影片有提到BMW已經超車後速度從90提升至110了機車還能追, 這仇有多大?
無法肯定汽車是不是故意關門, 但可以肯定機車不想就此算了, 所以... 算了, 何必多說.

blueck 2023-03-20 01:52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你忘了民事賠償的部分,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刑事就不太會輕判。

這是你腦補的,這沒有一定,特別是受傷的人是主要肇則的情況。

為什麼我敢這樣說,因為我被告過,我沒受傷,對方受傷,最後檢查官不起訴,我沒有賠他半毛。
本來還要他賠我車損,被老爸阻止,就算了。

民事賠償,誰要賠誰還不一定。

蠻荒 2023-03-20 01:54 PM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2." 的話其實我國法規中有明確定義這種逼車行為的確是違規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40012&flno=43


上面只是在描述現實與事件狀況
重點就是在於最後,我把問題抓出來的部分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針對2的現實狀況,很多人認為逼近前車就是挑釁了,按喇叭或閃遠燈、更常被視為是一種挑釁行為

那麼應該如何做,才能讓那些自認為行使在最高速限、龜在內線佔用超車道的駕駛讓開的呢.......


錯的事就是錯的、不會去說大家都可以這樣,所以才需要解決問題

但在現實中2的狀況一再重複的發生,難道不去想辦法解決
還是說,大家是不生活在現實中的,所以不會去遇到這種問題.......

Earstorm-5 2023-03-20 01:54 PM

引用:
作者blueck
這是你腦補的,這沒有一定,特別是受傷的人是主要肇則的情況。
為什麼我敢這樣說,因為我被告過,我沒受傷,對方受傷,最後檢查官不起訴。
民事賠償,誰要賠誰還不一定。


這應該也不是空穴來風, 即使零責任.
=> 車廠不敢先修車.
只說可以估價.

當然, 保險我就不太熟了, 裡面原因也不太清楚.

Quaker2013 2023-03-20 01:55 PM

引用:
作者蠻荒
那你引我那篇文,然後說不可以顛倒是非
我就覺得,那篇文都寫這樣了還有什麼問題嗎,最後重點不正是希望能解決2所說的情況引發的問題不是嗎

結果看起來,你還是一直圍繞在你自己的想法裡面轉而以.......


我意思很簡單,有些人認為貼近逼車不是挑釁,我說不可以顛倒是非,貼近逼車絕對是挑釁。

引用你的文是衍伸出這個話題,不是駁斥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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