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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法律訂定"超過追訴期限"的用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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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可以看一下去年的日劇:Legal High, 關於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之間的關係,相信可以給你更多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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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還有一個原則叫一事不二理,判決確定後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可以要求重審,不然也是有可能出現無罪的罪人的:ase: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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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也養成犯罪者投機的心理,把人生賭在犯罪上,不管是為了一時的滿足或重大利益,我就是要逃,給警察追也無彷,畢竟我只要逃成功了,未來的日子海闊天空,還是可以逍遙法外的好好活著。 有人看過日劇白夜行嗎? 劇中的男主角與女主角本不該一錯再錯,當時他們是未成年的孩子,卻不小心殺了人,犯案後若去自首,未來仍有重返光明的時刻,而不會一直活在黑暗之中。卻由於為了這個法定追訴期,選擇了抱著僥倖的心理而逃避下去,也間接導致後來一錯再錯,也多葬送了幾個無辜者的生命。 基本上我並不是反對法律追訴期,但若是僅僅只有十年或十五年左右的法律追訴期,我認為是太短了,這反而是助長犯罪者投機取巧的僥倖心態。 :think: -- |
引用:
請問一下有權有勢者濫用國家機器打擊異己的機率高還是升斗小民善用國家資源伸張自身權益的機率高啊,弄清楚這一點後,就不難理解為何立法者對國家機器的權限要加以限縮了:flash::fl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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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應該多一點法律追溯期我沒有任何意見,我僅僅只是說明為什麼會有這種限制 另外附上我國關於法律追溯期的期限 引用:
至於應該要多久,我沒有任何意見 |
引用:
問題是在跑路掏空的那幾位犯的案子早已經保全證據也全電腦化,要說資料銷除現在這時代不太可能。 決策誰決定的這種問題在他跑路時早都問的一清二楚,看看大陸美國幾位掏百億的老闆...XD 追訴期跟本不該存在並非訂久一點就好,追訴期唯一可用的地方大概只有不浪費警方資源與司法資源吧,到了10年警方可自動放棄追查但若該犯人出現還是要照抓,這樣比較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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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查竟然查不到首席大法官有譯音相近霍梅茲的人 更查不到"年輕人,此乃法律之庭,而非公理之庭"這句話 :shock: 有人能找到出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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