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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某新聞感想~毒樹果實理論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96929)

惡蟲 2013-01-05 03:05 AM

引用:
作者一心
監聽是毒樹..監聽的內容才是果實..所以不能拿監聽的內容當證據...

你守株待兔帶著警察去汽車旅館抓** ,才應該視為第一證據... :think:


不對,TEMU1000網友舉例的部份並沒有錯。

惡蟲 2013-01-05 03:13 AM

引用:
作者TEMU1000
你講的不精確,不是看自由心證:覺得是就用,不是就不用

如果這個證據是透過二次合法取得,而取得的來源是透過違法的手段,那才有毒樹果實理論的空間

舉例,你懷疑你老婆通姦,所以你監聽你老婆(毒樹),剛好聽到你老婆準備和另一個男人去汽車旅館的訊息,然後你就守株待兔帶著警察「合法的」去汽車旅館抓**(果實)

你老婆就有可能可以用這個理論說你抓**的事實,不能證明她有通姦

因此,不是法官只要他認定你偷聽違反毒樹果實理論(你所謂的自由心證),你就不能拿抓**的證據來證明你老婆通姦

因為偷聽本身只牽扯到毒樹本身,還沒講到果實,大概只能說,毒樹本身(第一次違法取得的證據)或許可以參考,但是果實(因為第一次違法的證據所衍生出的合法證據)是一定不能參考的

但是,你第一次監聽的證據,卻有可能可以證明通姦的事實(當然我知道通姦的要件還挺嚴格的),不過你有可能吃...



毒樹果實在我國雖有被採用,但是因為這是美國傳過來的理論,所以並沒被全盤接受。

目前比較大的爭議是,美系學者認為所有違法取得證據都是毒樹,而有其他學者認為目前我國除不正方法訊問為絕對無證據能力外,其他的違法取得的證據,法官尚有裁量權,因此除不正方法訊問外,其他違法證據並無法成為毒樹。

而以民眾違法取證來講,其實目前比較多人認為,只有以犯罪行為取得的證據,才不具證據能力,其他違法取得的證據,還是有證據能力的,只是實務上並不一定接受這樣的見解。

Irvinson 2013-01-05 10:36 AM

毒樹毒果理論並未完全進入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採行反面排除,即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不得為證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等類者外,縱然違法取得之證據,應逕依法認定其證據能力。不以法律明訂正面臚舉始為合法,法律未規定不視為合法之借口。

例如釣魚辦案,為何不追究警方假冒販毒或****,卻對買毒或企圖****易嫌犯法辦,實際上此手法向來被歸類為誘捕偵查手段,並無毒樹毒果理論之適用。本案動保志工佯裝「請教如何毒狗」,卻暗中偷拍紀錄,典型非法蒐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據,但不適用外國毒樹毒果理論。動保志工有無違反妨害秘密罪與詐欺罪,或者動保團體有無違反動物保護法,放任家犬及流浪犬咬死張家的家兔並要求賠償,可另行再論。但是亂放毒有無觸犯公共危險罪,動保志工詐騙而來之證據卻可能被法官採信,不管是否為非法蒐證而來。此為中華民國法律本於實質保護之法理,當同有該相對排除規定之適用,不拘泥於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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