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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打手槍算是按摩阿?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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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啦~~
在台灣, "強吻" 或 "強抱" 路上陌生女子, 都可當成 "國際禮儀" 了, 何況是這種判例. |
這就是台灣的水準啦
相同類似的案件~可以判出多種 真不虧是台灣多元化 :tu: :tu: :tu: :tu: :tu: :tu: |
為什麼不能算 按摩?
判刑不照定義來處理 難道要靠 感覺 除非修改定義吧 還有 騷擾?這跟騷擾有啥關係?有一方是被用單向強迫接受的嗎? 標準只有一種 |
引用:
做半套時有沒經過對方同意?打槍 愛撫有沒經對方同意? 這是二個不同的問題.... |
有錯嗎?
早就該合法化的產業. |
引用:
所以說 寫程式之餘要多到外面走走 看看外面的世界 呼吸新鮮空氣 有些法官或許似乎的確沒啥社會歷練吧 但這案子還好吧 只能說 是觀看角度問題 看從那個點切入 現在似乎很多人習慣動不動就罵的很開心 動不動罵人腦殘不是好現象 尤其是如果自己冒出 不是那麼精確的言論時 |
應該算按摩吧!
舒緩身體局部腫脹部位 :shy: |
引用:
而且膿擠出來就没事了...... |
白丁曰:
以後警察臨檢喇叭店,想來會先拿棉花棒檢查男生的小雞, 上面有口水的,應該就符合法官大人所謂****的定義了。 有吹過才會留口水在上面嘛! --------------------------------------------------------------------- 不過,今年7月3日,警方在高雄市知名的養身館查獲吳姓女子在包廂內替余姓男客進行全身按摩及手***(俗稱半套性交易),依違反社維法將吳女移送簡易法庭裁罰,但卻被法官打回票,法官認為,性交的定意是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的行為。吳姓女子與余姓男客間僅是撫摸生殖器,與性交或**宿的定義不符,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裁定不罰。 ---------------------------------------------------------------------- 說實在的,都****了還不能論「性交」,根本就是違反常理的解釋。 當然從文字上可以做出這樣的說法啦, 或許要怪立法立的爛。 應該把構成要件改為 「性交: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其他相類之方式以滿足****的行為。」 不過,這就不是靠法院,而是要靠立法院了。 要靠立法院的話,我想,很難吧! 白丁敬啟 |
****易合法化才是一勞永役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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